建筑企業自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前的收入處理
時間:2019-09-13 18: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國地稅合并后,因稅收征管規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可能需要改為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建筑企業自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期間的以下三種收入如何處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經決算但未收工程款的處理;已經完工且未決算項目的收入處理;未完工的在建項目的收入成本處理。肖太壽博士就以上三個涉稅問題的收入處理技巧管總結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間,工程已完工且已經決算但未收工程款的處理:開票給發包方按核定征收處理
由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往往會計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準確,大量的成本沒有發票只有白條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一旦改為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在核定征收期間的建筑企業發生的施工勞務已經決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間已決算的發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業要按照查賬征收方式計算企業所得稅,將繳納繳高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二條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六條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基于此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在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已經發生的成本支出,通過從第三方購買的發票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為了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規避稅收風險,建筑企業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發生的與發包方已經工程結算且發包方拖欠的工程結算款,在改為查賬征收之前,一定要開發票給發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結清企業所得稅。
(二)核定征收期間已經完工未決算項目的收入處理:改為查賬征收前進行決算,按核定征收處理
1、建筑企業在稅法上已經完工未決算項目的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其中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企業提供勞務完工進度的確定,可選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測量;(2)已提供勞務占勞務總量的比例;(3)發生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已經完工未決算的項目,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辦法規定,已經構成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和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2、建筑企業已經完工未決算項目的增值稅收入或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基于此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已經完工未決算項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的建筑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款支付的時間為工程決算后支付,則建筑企業已經完工未決算項目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服務完成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