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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對照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涉稅處理有何不同

時間:2020-07-24 12: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務合同則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日常財務與人力資源工作中,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容易引起混淆,兩者不僅在涉稅處理上有著本質的不同,而且在勞動關系存續過程中,勞動合同訂立、解除、到期,勞動者享有的經濟利益所適用的稅收政策也是千差萬別。

  01、案例

  甲2020年1月為A軟件公司開發某APP工具,酬勞20萬元;2月1日與A軟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取得工資收入20萬元。甲1月~2月的收入應如何計稅呢?

  分析

  甲取得的1月收入,屬于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軟件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同時在辦稅服務廳代開增值稅發票并提供給A公司。

  而甲2月取得的收入,屬于其在A公司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增值稅,亦不需提供增值稅發票給A公司。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附件1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六)現代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活動。

  02、案例

  乙系B軟件公司獨立董事,長沙公司注冊,2020年1月取得董事費收入20萬元。乙1月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

  乙1月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因其屬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咨詢服務”或“企業管理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可在辦稅服務廳代開增值稅發票并提供給乙公司。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附件1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六)現代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策劃、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金融、軟件、技術、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詢。

  03、案例

  丙于2020年5月從C軟件公司退休,2020年6月被C公司返聘,C公司按月支付返聘收入20萬元。丙6月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分析:

  丙6月取得返聘收入,屬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04、案例

  員工丁符合滿30年工齡提前退休的條件,于2020年6月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比法定退休年限早3年,退休手續辦妥當月取得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的一次性收入21萬元。丁6月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呢?

  分析:

  員工丁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3年)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確定適用稅率:210000÷3-60000=10000(元),適用稅率為3%。

 ?。?)丁應繳個人所得稅=10000×3%×3=900(元)。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05、案例

  2020年6月,D公司與已在單位工作24年的員工戊,解除勞動合同。戊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40萬元。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三險一金共計5萬元。假設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10萬元,戊應就該項一次性補償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

  員工戊與D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4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三險一金5萬元,可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確定適用稅率:400000-100000×3-50000=50000(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20。

 ?。?)戊應繳個人所得稅=50000×10%-2520=2480(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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