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所得的政策執行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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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公告》的制定和出臺是一般反避稅規則在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方面的具體應用,也是目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的指導性文件。本文對其中相關政策執行問題進行探討,以供參考。
《公告》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所得的征稅原則為:只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征稅;但是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的計算方法沒有明確。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具體困難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收入的確認,其中核心問題是中間層自身價值(即境外中間層公司不含境內價值的自身價值)的計算;二是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成本的確認。為便于下文分析,本文的中國應稅財產限定為中國居民企業股權。
二、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所得計算的現有政策依據
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的計算規定,主要涉及《公告》第二條和《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以下稱"《公告》解讀")的第四條。
(一)《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二)《公告》解讀第四條對如何理解《公告》第二條"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進行了解答。如果一項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被調整定性為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公告》規定,可以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被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價值來源包括中國應稅財產因素和非中國應稅財產因素,則需按照合理方法將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劃分為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和歸屬于非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只需就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按照《公告》調整征稅。
舉例而言,一家設立在開曼的境外企業(不屬于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持有中國應稅財產和非中國應稅財產兩項資產,非居民企業轉讓開曼企業股權所得為100。假設其中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所得對應為80,歸屬于非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對應為20,在這種情況下,只就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80部分適用《公告》規定征稅;假設其中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所得對應為120,歸屬于非中國應稅財產的所得對應為-20,那么即便轉讓開曼企業股權所得為100,仍需就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120適用《公告》規定征稅。
為更好地理解上述內容,以下用舉例的方式說明并補充相關信息。
例1:開曼的境外企業A公司100%持有開曼B公司,B公司100%持有境內M公司,A公司將B公司100%股權轉讓給開曼C公司,從而間接轉讓境內M公司。詳見圖1。
在符合《公告》間接轉讓的條件下,A公司所得100,歸屬于非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即轉讓中間層B公司所得)為20,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間接轉讓境內M公司)為100-20=80。中國稅務機關對所得80具有征稅權。
三、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收入"的計算
在例1中,要得出"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需要計算出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和成本。在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的計算中,最重要的是計算出境外中間層公司的自身價值。
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境外股權轉讓收入-中間層自身價值。
(一)中間層自身價值的確認
1.中間層自身價值的計算邏輯
(1)首先,股權轉讓的交易雙方,無論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都應該遵守獨立交易原則。境外股權轉讓收入和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都是公允價值口徑,相應的中間層自身價值的計算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口徑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另外,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等7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評協〔2007〕189號)第十七條規定,當注冊資產評估師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對市場條件和評估對象的使用等并無特別限制和要求時,注冊資產評估師通常應當選擇市場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因此,資產評估也是獲取公允價值的渠道之一。
(2)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在無法獲取中間層公允價值,且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的情形下,中間層自身價值核定方法的選取
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交易,能夠判定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而進行一般反避稅特別納稅調整的,該筆交易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具體特征有:
(1)被轉讓的境外企業股權價值來源以及境外企業資產和收入構成判斷間接轉讓交易的主要標的是境內企業。
(2)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交易在境外的所得稅稅負大幅低于國內,甚至為零。
(3)境外企業及下屬其他境外中間層公司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不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從而可以對中間層公司進行"穿透",認定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這種情況下的中間層公司僅具備少量的人員、資產、收入,有的甚至不具備。鑒于中間層公司能夠進行"穿透",無重大經濟實質,再考慮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主要適用生產經營類型的企業,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因為在中間層接近空殼公司的情況下,凈資產法也是非常接近公允價值口徑的。
3.按照凈資產核定法對中間層自身價值的計算
(1)中間層自身價值="中間層資產*"-中間層負債
其中,"中間層資產*"是指中間層扣除自身所含境內價值部分的資產,即"中間層與境內資產不相關的資產"。
(2)中間層與境內資產不相關的資產=中間層資產-中間層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
"中間層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包括"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境外投資到境內鏈條上的長期股權投資部分,以下稱'境外到境內部分')"和"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可以根據具體案例按實際情況確定。
(3)"中間層資產*"=中間層資產-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境外到境內的部分)-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
(4)中間層自身價值=中間層資產-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境外到境內的部分)-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中間層負債
(5)中間層自身價值=中間層凈資產-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境外到境內的部分)-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公式1
(二)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收入的推導
《公告》征稅原則:只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征稅。從《公告》及《公告》解讀可以推導出如下的公式2:
1.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所得=轉讓境外股權的總所得-非中國應稅財產的所得——公式2
2.所得=收入-成本
即:(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境外股權轉讓收入-境內和境外成本)-(非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非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
非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和成本即為境外中間層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把(非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非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簡寫為(中間層收入-中間層成本)。同時,把"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放到等式右邊,由于"歸屬境內和境外成本-中間層成本-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0",我們可以得到公式3:
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境外股權轉讓收入-中間層收入——公式3
"境外股權轉讓收入"如果含有債權轉讓價格及其他與股權轉讓不相關的價格,債權轉讓價格及其他與股權轉讓不相關的價格可以從境外股權轉讓收入中扣除。
3."中間層收入"即中間層自身價值
在無法獲取中間層公允價值,采用凈資產法核定的情形下,由中間層自身價值計算的公式1,可以得到:
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境外股權轉讓收入中間層凈資產+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境外到境內的部分)+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公式4
(三)公式4的運用舉例及評價
1.運用舉例
例2:2018年2月,開曼A公司投資開曼B公司2000萬元,持股100%;2018年3月,B公司投資境內C公司1200萬元,同時借給C公司800萬元。2019年1月,A公司以3000萬元的價格轉讓B公司100%股權,股權架構圖(圖2)和B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表1)如下。A公司股權轉讓歸屬境內收入為多少?
按照推導的公式4:
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3000-2000(中間層所有者權益)+1200(中間層長期股權投資)+0(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2200(萬元)
2.公式4的評價
在按凈資產法核定的情形下,經過推導得到的計算公式4,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1)具有嚴謹性、可拓展性和普遍的適用性。從《公告》規定的"只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征稅"出發,推導過程具有政策和理論支撐,公式推導具備嚴謹性。另外,根據不同案例,有認可的"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項目,可以隨時追加。這樣公式4的可拓展性和適用性大幅提升。
(2)"中間層自身價值"的計算需獲取的數據量少。只需獲取中間層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中間層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境外到境內的部分)及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3個數據,且一般情況下"其他與境內資產相關的資產價值"項目金額為0,那么一般只需2個數據。
(3)按凈資產法計算"中間層自身價值",大部分情形下與公允價值存在一致性。在實踐中,被穿透的境外中間層公司可能會少量持有一些與境內資產無關的長短期投資等資產,如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這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可能會存在差異;在這些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準確計量的情況下,部分境外企業按國外會計準則計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凈資產法計算的長短期投資就是公允價值口徑。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中間層公司持有的與境內資產無關的長短期投資等資產數量多、金額大,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異巨大;或者含有重大無形資產,發生大量的銷售和管理費用的話,那就需要重新考慮是否能夠"穿透"的問題。
(四)同時轉讓多家境內企業股權收入的分配計算
對于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家以上境內企業股權的情形,《公告》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沒有給出具體的分配辦法。目前主要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沃爾瑪收購好又多股權事項的批復》(稅總函〔2013〕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對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按照每家境內企業的投資方實際出資額、凈資產和營業收入三項指標,每項指標占三分之一權重進行分配。實際出資額、凈資產和營業收入三項指標選取的時間點要綜合考慮數據的合理性、全面性、可獲得性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82號文并不是收入分配的唯一方法,對于一些高成長的境內互聯網企業,客戶數量、流量等因素對企業價值的判定有著巨大影響。
四、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成本的確認
境內企業的股權成本有投資(增資)入股形成的,也有向原股東購買形成的。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成本確認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成本確認的一般原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三條的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二)轉讓因增資獲得股權的成本確認
1.目前對增資成本計算的幾種觀點
轉讓因增資形成的股權,轉讓成本的確認問題爭議較大。一種觀點是按境外股東對境內企業的間接持股比例,計算間接轉讓可扣除的境內企業成本;另一種是按境外股東投資被轉讓中間層的金額比例,計算其間接轉讓可扣除的境內企業成本。不同的計算方法對納稅人稅負影響較大,舉例如下:
例3:開曼A公司2016年1月投資開曼C公司200萬元,長沙公司注冊,持有100%股權,C公司投資境內D公司180萬元,持股100%,中間層C公司自身價值20萬元;2017年1月,B公司對C公司增資1000萬元,獲得20%股權,C公司將1000萬元增資境內D公司,D公司獲得的實際投資額為1180萬元。2018年1月B公司將C公司20%股權轉讓給E公司,B公司能夠扣除的歸屬境內的股權成本為多少?股權架構如圖3所示。
方法1:按境外股東對境內企業的間接持股比例計算
B公司可以扣除的股權成本=1180×20%=236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B公司增資1000萬元,但實際可以扣除的歸屬境內成本僅為236萬元,增資與可扣除成本之間的差額,大部分由原股東A公司獲得。在使用方法1的情況下,增資溢價的越多,對增資方可以扣除的成本越小,繳納稅款越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另外,目前對于間接轉讓管理的思路是,符合《公告》條件的把間接轉讓認定為直接轉讓,收入和成本的計算應該遵守國內稅法,但是方法1按間接持股比例計算成本,目前沒有國內稅法的支持。
方法2:按境外股東投資被轉讓中間層的金額比例來計算
B公司可以扣除的股權成本=1180×1000÷1200≈983.33(萬元)
按照方法2的計算,轉讓方B公司可扣除的成本大幅增加,稅負大幅降低。方法2也符合目前的相關政策規定。
2.因增資獲得股權成本確認的分析
根據《公告》,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可以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筆者認為,根據《公告》,可以把例3的圖3拆解為圖4中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為A公司和B公司直接持有境內D公司,第二部分為A公司和B公司直接持有中間層C公司,B公司再分別把境內D公司和境外C公司20%股權轉讓給E公司,具體見圖4。
對于第二部分的轉讓,全部屬于境外,我國沒有征稅權;對于第一部分的轉讓,境內D公司獲得投資額為1180萬元,那么開曼B公司可以扣除的歸屬境內的股權成本為多少?是否為1180×2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筆者認為,A公司和B公司歸屬境內的股權成本,在間接轉讓被認定為直接轉讓后,應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按各自購買價款(即出資額)計算,分別為200萬元和1000萬元;鑒于中間層公司存在少量的自身價值20萬元,A公司和B公司歸屬境內的股權成本應該按出資額比例劃分這個原則,對境內D公司的計稅基礎1180萬元進行劃分。即B公司可以扣除的成本按方法2來計算:
1180×1000÷1200=983.33(萬元)
但是,實踐中存在一個問題,即如果境外被轉讓企業股東數量多,間接轉讓涉及的轉讓方則可能無法提供全部股東的出資額。首先,納稅人有義務按照《公告》第十條的要求,提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所有股東出資額的資料。其次,在間接轉讓涉及的轉讓方無法提供全部股東出資額的情況下,轉讓方劃分歸屬境內成本的下限=轉讓方的出資額-中間層自身成本。在例3中,中間層自身成本為20萬元,B公司劃分歸屬境內的成本下限=1000-20=980萬元,即B公司可以扣除的歸屬境內的成本不少于980萬元。這樣既保持了合理性,又維護了稅收權益。
(三)在同時涉及間接轉讓多家境內企業股權時成本確認的原則
在一項境外企業股權轉讓涉及間接轉讓多家境內企業的情況下,依然使用的是每家境內企業的計稅基礎;境內企業有多層的,即含有子公司或參股公司,轉讓成本只計算境內第一層企業的。在所得計算時,用分配給每家境內企業的收入減去各自的計稅基礎,計算出歸屬于每家境內企業的所得。然后,根據《公告》第十二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錯層投資與退出的成本確認問題
錯層投資與退出是指購買境內企業股權的非居民企業與間接轉讓境內企業股權的非居民企業不是同一家。具體舉例說明如下:
例4:2018年1月,開曼A公司投資1萬元成立開曼B公司,持股100%;開曼B公司投資1萬元成立開曼C公司,持股100%;2018年3月,開曼C公司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以1000萬元的價格向境內E公司購買境內M公司100%股權;2019年6月,開曼A公司以1200萬元價格將開曼B公司100%股權轉讓給D公司;不考慮相關稅費因素。初始的股權架構、境內股權購買后架構、境內股權轉讓后的股權架構見圖5。
1.2018年1月,開曼A公司持有開曼B公司成本1萬元。
2.2018年3月,開曼C公司向境內E公司購買M公司100%股權,納稅人為境內E公司,C公司持有M公司股權成本1000萬元。
3.2019年6月,開曼A公司將開曼B公司100%股權轉讓給D公司,假定本次轉讓符合《公告》條件,納稅人為A公司,開曼A公司間接轉讓股權成本為多少?
從境外企業的角度來看,A公司持有B公司成本只有1萬元;如果按照傳統的"應稅所得=收入-成本"的話,成本按1萬元扣除,顯然是不合理的。
從"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角度來看,境內M公司的股權是向前手購買來的,"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為1000萬元;開曼A公司轉讓B公司"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成本"是一樣的,為1000萬元,這相當于將開曼C公司的持有M公司的股權成本上移給了股權架構中更高層次的開曼A公司。筆者認為,這種成本的"上移"或"下沉"應該可以被認可。
(五)其他復雜情形成本確認問題
例如:前手轉讓中,因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沒有繳稅;前手轉讓中,因稅收協定(安排)而符合《公告》第五條而無須繳稅;前手轉讓中,內部重組符合《公告》第六條而無須繳稅。在被間接轉讓的境內企業股權是向前手購買來的情況下,成本的確認可以把握一個總原則:本次股權轉讓的成本,即前手購買時計算的歸屬于中國應稅財產的收入。
本文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應稅所得的計算方法及政策執行中的幾個難點問題進行了探討,但是在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過程中依然還存在不少細節問題。如:在合理商業目的綜合判定中"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主要"和"價值"口徑如何確定?特別是在境外被轉讓的中間層存在多層公司的情況下。再如:參照82號文的"三因素"法收入分配的計算中,實際出資額、凈資產和營業收入三項指標取值時點如何確定?這些細節問題也非常值得后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