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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財金[2020]31號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獎補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07-20 15: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浙江省財政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獎補辦法的通知

財金[2020]31號      2020-7-1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

  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實施“融資暢通工程”,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獎補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獎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發展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實施“融資暢通工程”,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助推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浙江省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獎補資金(以下簡稱試點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重點用于引導支持地方因地制宜開展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改善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防范民營和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第三條 試點獎補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方式,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聯合組織實施。試點獎補政策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到期后,進行周期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適時完善試點獎補資金分配政策。

  第四條 省財政廳牽頭負責試點獎補資金預算安排、試點申報方案確認、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地方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各設區市財政局聯合經信、科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試點申報工作,制定評審方案,推動各項工作落實,促進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二章 資金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確定試點獎補資金規模、支持重點,長沙公司注銷,并聯合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等部門確定申報要求,下發試點申報通知文件。

  第六條 試點工作以縣(市、區)為單位,有意向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試點方案編制工作,確定績效目標,細化工作任務,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各設區市財政局提交申報方案。

  第七條 各設區市財政局聯合經信、科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采用競爭性方式進行遴選,組織專家對各縣(市、區)報送的試點方案進行評審,每年擇優推薦本轄區內試點縣(市、區)1個。年度間試點縣(市、區)可重復申報。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 根據確定的遴選結果,省財政對納入扶持范圍的每個試點縣(市、區)安排適當資金予以獎補。

  第九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財政廳及時提前下達資金預算指標,納入扶持范圍的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要求,將提前下達的資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省財政廳在年度預算經省人代會批準后6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獲得扶持的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十條 試點獎補資金由試點縣(市、區)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及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創新金融服務,助推實施“融資暢通工程”。試點縣(市、區)應注重加強部門間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通過政府引導和改革創新,激發市場活力,著力緩解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試點縣(市、區)工作績效情況,重點評價四個方面內容:一是金融服務民營和小微企業總體情況;二是完善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情況;三是金融綜合服務和創新情況;四是金融帶動地方發展情況。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財政局聯合經信、科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對試點縣(市、區)工作開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按規定對上年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等材料提交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不定期抽評。績效評價和抽評結果作為省級試點縣(市、區)所在設區市申報中央有關試點項目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三條 參與申報的各縣(市、區)應對申報材料中的指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對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且下一輪周期不得再申報。

  第十四條 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擠占、挪用和截留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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