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結構性存款利息的增值稅分析
時間:2020-07-20 13: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保監會2018年第6號令),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
財稅[2016]36號文(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該文件發布之時,結構性存款已屬常見,但在稅務實踐工作中,各級稅務機關并不當然認為結構性存款利息適用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由此引起了不小的稅企爭議。現就這一問題分析如下:
一、征稅觀點
(一)觀點概述
征稅觀點認為,不征稅存款利息僅限于銀行吸收的普通存款,而結構性存款的設計兼具“存款+期權”的特點,屬于理財產品。因此,企業取得銀行支付的結構性存款利息屬于銀行使用企業資金而支付的對價,應按“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同時,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應稅利息僅限保本收益。因此,只有結構性存款合同明確約定保證本金時,結構性存款利息才是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二)觀點論據
1.《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已經發行的保證收益型和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應當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可知,雖然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但并未否定其“理財產品”的性質,而只是對管理方式的一種明確。
2.結構性存款與普通存款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會嵌入金融衍生品,即結構性存款的部分收益,是基于金融衍生品而產生,長沙代理記賬,取決于金融衍生品的具體運營情況,投資者因此需要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而普通存款并無此類風險。
3.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調整表》中,存款項目不含結構性存款。
綜上所述,結構性存款屬于理財產品,其產生的保本收益應繳納增值稅。
二、不征稅觀點
(一)觀點概述
不征稅觀點認為,36號文中不征稅的存款利息,是否排除結構性存款利息,除非央行和稅務總局予以明確,否則應保護納稅人利益,允許不對結構性存款利息繳納增值稅。
(二)觀點論據
1.結構性存款利息能否適用不征增值稅規定,關鍵在于判斷結構性存款是否屬于存款。對此,應以有權機關即央行或者銀保監會發布的有關文件為準。
《商業銀行法》第三章規定,存款人包括單位。為保護存款人利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同時,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構性存款納入商業銀行表內核算;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于商業銀行自有資產,因其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同時,結構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
由上可知,結構性存款被納入表內核算,體現為銀行負債,不符合理財產品的定義;且其與普通存款一樣,需要繳納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
2.根據36號文有關規定,銀行應就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不允許扣減利息支出;且購進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如對投資者取得的結構性存款利息按照貸款利息征收增值稅,則同一筆結構性存款利息,將在上游銀行、下游投資者之間產生雙重增值稅納稅義務,有違增值稅僅對“增值”征稅的原則,也不利于盤活企業閑置資金、促進市場資金流通。
3.根據財稅(2017)56號文規定,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資管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實際上,沒有銀行對其支付的結構性存款利息代扣代繳稅費,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銀行并不認為結構性存款是理財產品。
綜上所述,結構性存款不屬于理財產品,而應劃歸存款,結構性存款利息不應繳納增值稅。
三、結語
經上述綜合分析可知,支持對結構性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稅的主要理由是結構性存款屬于理財產品。但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理財產品獨立于商業銀行自有財產,而結構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納入表內核算。二者的發行、管理、運營、核算均有本質不同。因此,筆者認為,結構性存款不屬于理財產品,而應劃歸存款,對其利息適用不征增值稅政策。
實務中,對于這一爭議問題,投資者如擬對結構性存款利息不繳納增值稅,可從以下方面向稅務機關進行申辯主張:
(一)請銀行協助,就結構性存款出具存款單或存款證明,說明對結構性存款的財務核算方式,以證明結構性存款并非理財產品。
(二)并未任何稅收文件明確,結構性存款利息排除適用不征稅規定。此種情況下,應以銀保監會發布的有關財務會計核算規定為依據,確認結構性存款的性質。
(三)對結構性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稅,將產生重復征稅,有違增值稅原理。
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希望稅務總局早日出臺文件,明確這一問題。
- 上一篇:合同負債是否含增值稅的爭議
- 下一篇:認繳制下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