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負債是否含增值稅的爭議
時間:2020-07-20 13: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合同負債”核算將來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其中包括的增值稅額,并非針對客戶,因此不應計入該科目。實務中,存在著多稅率情況下無法準確確認增值稅額,以及不利于“合同負債”余額對賬等情形,本文就此展開闡述。
一、合同負債為何不含增值稅
根據合同負債的定義,《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已收或應收客戶的對價中,可能包含著預計將來向政府部門繳納的增值稅,而非針對客戶,因此不符合合同負債中對于“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的定義,因此,只有商品價款部分符合定義并計入合同負債科目。
二、如何解決合同負債中多稅率的增值稅問題
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已收或應收客戶的對價,如果稅率單一且提前可確定,則應按照單一稅率換算將來應繳納的增值稅或現時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如預收款項時即已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產生多稅率的情形,則無法準確確定將來實際向客戶轉讓商品產生的增值稅額,此種情況下,可按照歷史規律或其他可靠證據預估增值稅額。
案例: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稅率,包括13%,9%,6%,另還有免增值稅的情形。2020年銷售儲值卡1100萬元,無法準確確定將來實際銷售商品或服務產生的增值稅額。
根據以前年度經驗,長沙工商稅務,增值稅額占銷售額的比例為10%左右。
(為簡便說明,暫不考慮儲值卡未消費等情形)
甲企業對發行的儲值卡的分錄為:(單位:萬元)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1100
貸:合同負債——***儲值卡 1000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00
實際消費儲值卡產生增值稅稅額時: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際消費儲值卡確認收入時:
借:合同負債——***儲值卡
貸:主營業務收入
如實際發生銷項稅額與實際不符,應按照實際情形進行調整。
三、如何解決合同負債不含稅與往來對賬的矛盾
在實務中,企業與客戶定期核對合同負債的金額,由于企業將合同負債核算成了不含增值稅的金額,這對于合同負債的核對造成了困境,尤其是有大量該類業務的企業。我們可以考慮改變上述賬務核算,采用一定的技巧進行處理:
案例: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轉移商品前收取款項1130萬元,達到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稅率13%。
甲企業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等 1130
貸:合同負債——預收款項(**客戶) 1130
借:合同負債——增值稅 1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轉讓商品確認收入時:
借:合同負債——預收款項(**客戶)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業務結束時結轉差額:
借:合同負債——預收款項(**客戶) 130
貸:合同負債——增值稅 130
如預收款項時未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實際發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其他與上述分錄同。
分析:
上述賬務處理的優勢在于:
1、合同負債報表列示金額為:“合同負債——預收款項(**客戶)”1130-“合同負債——增值稅130”=1000萬,為不含稅金額,符合準則規定;該科目貸方余額可按照合同負債科目余額自動生成。
2、與客戶核對“合同負債”往來款時,以“合同負債——預收款項(**客戶)”含稅價為核對科目,這種核對處理,對財務人員來講沒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