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支付轉讓對價的股權轉讓是否應該交稅
時間:2020-07-16 16: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股權轉讓十分常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完成。但華起公司與森工公司股權轉讓卻十分糾結,讓我們來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例基本情況
東北亞公司受控于華起公司子公司。由于東北亞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貸款3.73億元本金及利息,華起公司與森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8.58億元轉讓華起公司持有的東北亞公司51%的股權;森工公司為東北亞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3.73億元,作為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一部分。
股權轉讓后,華起公司向森工公司承包經營三年,保證森工公司每年可從東北亞公司獲得紅利6000萬元,紅利不足6000萬元由華起公司補足。
股權結構變動情況:
爭議焦點:
一是,森工公司支付6.04億元現金,東北亞公司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森工公司是否應確認為足額支付轉讓對價享有51%的股權?
二是,華起公司未向森工公司支付每年6000萬元的紅利,是否應該賠償損失?
理道提醒
雖然本起案例應屬于合同糾紛,但對于“爭議焦點”有幾點稅務方面的問題應該注意一下:
一般股權轉讓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的實現,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處注意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是否收到款項無關。因此,即使森工公司并未完全支付股權轉讓對價,但由于《股權轉讓協議書》已經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登記,華起公司都應確認轉讓51%股權的收入額申報納稅。
★而印花稅,轉受讓雙方則應該在《股權轉讓協議書》書立時,根據合同金額按1‰稅率繳納股權變更書據印花稅。
>>補足分紅款不交企業所得稅
法院判決:華起公司補足賠償森工公司三年的分紅損失7883萬元。
補足的分紅款項屬于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被投資方企業股東大會做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因森工公司、華起公司、東北亞公司均屬居民企業,故森工公司無需就分紅補足款繳納企業所得稅。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無論利來利往恩多怨少,稅款總是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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