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
時間:2020-07-16 16: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題描述: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整體轉讓股權,原投資人A和新投資人B,轉讓協議價格45萬,變更時的資產負債表上:實收資本10萬、未分配利潤33萬,到稅局繳納個稅的時候,A的個稅為:(45-10-33)*20%。
如果B公司經營一段時間之后,再次轉讓給C投資人,這時報表上實收資本是10萬,未分配利潤40萬,那么B如何繳納個稅?現在的情況是,稅務局讓計算個稅時,扣除未分配利潤33萬,因為投資者之前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了個稅,33萬不能重復繳稅。現在她糾結的是,再次轉讓的時候,40萬是否可以扣除,以及B的股權原值45萬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是沒有股東這個概念,與之對應叫法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而不叫股東。所以,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也沒有股權轉讓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因此,雖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不能轉讓獨資企業的股權,但是可以轉讓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權利進行轉讓。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規定,“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無論是是否分配,長沙工商代辦,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在將企業的財產和債務全部轉讓時,企業財報上顯示的“未分配利潤”屬于已經依法繳納過個人所得稅的,在轉讓時可以作為計稅基礎進行扣除。
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轉讓的是獨資企業的財產,其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不屬于經營所得,應單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公司股權轉讓
根據描述,投資人B如果把投資企業變更為B公司的話,已經不再是個人獨資企業了,可以轉讓股權,應按照股權轉讓計算個人所得稅。投資人B原支付的45萬元,可以作為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可以在股權轉讓時扣除。股權轉讓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允許扣除的捐贈支出,應交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至于B公司賬面上新增實現的“未分配利潤”由于未給投資人B實際分紅,不涉及到個人所得稅,B公司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
四、個人獨資企業再次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如果描述不準確的話,投資人B接受了投資人A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等,還是注冊為個人獨資企業,而不是公司制企業,則投資人B再次轉讓時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分析如下:
根據描述,投資人B接手后,個人獨資企業新增了7萬元的“未分配利潤”,該部分所得屬于個人獨資企業正常的“經營所得”,應按規定以“經營所得”預繳個人所得稅,稅率5%-35%,次年3月31日前按規定對“經營所得”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投資人B再次轉讓時,可以扣除該項投資的計稅基礎45萬元,轉讓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稅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