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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案例帶您了解與合同有關的收入確認時點

時間:2020-07-15 04: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當各位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收入時,小編提醒您千萬要注意,在企業所得稅收入時點確認方面,這三種情形一定要關注合同約定的日期,以免因收入確認不及時或不足額而發生涉稅風險。

  情形一、取得利息收入

  案例1:因甲生產企業資金周轉需要,2017年4月1日A銀行與甲企業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6個月,甲企業應在2017年10月31日合同期滿時一次性歸還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50萬元(不含稅)。合同期滿后因甲企業資金短缺,直到2018年2月1日A銀行才取得貸款本金及利息收入,A銀行于當日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那么,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A銀行針對該筆利息收入的稅務處理正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A銀行應按合同約定的利息支付日2017年10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而不應在實際取得日2018年2月1日確認利息收入。

  情形二、取得租金收入

  案例2: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甲公司將所擁有的一棟辦公樓出租給乙公司,租期兩年,乙公司應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當年租金(不含稅)。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約支付的租金并確認了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2017年度因乙公司發生虧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于當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甲公司因此也未確認當年租金收入。那么,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甲公司的稅務處理正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十九條做了進一步明確:

  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長沙工商稅務,因此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于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

  因此,甲公司雖然在2017年12月31日未收到租金但也應按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

  案例3:2018年7月1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機器設備出租協議,在租賃協議中雙方約定,租賃期2年,總計租金240萬元(不含稅),丙公司應在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額租金,甲公司于當日交付機器設備。2018年7月1日甲公司一次收取了2年的租金240萬元(不含稅)。那么,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甲公司是否必須在協議簽訂當日全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選擇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可以選擇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情形三、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案例4:2018年7月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書,協議規定甲公司授予丁公司在24個月內使用其專利技術的權利,丁公司應在協議簽訂日一次性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用240萬元(不含稅)。當日,丁公司按協議約定全額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那么,甲公司該如何確認該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本案例中,甲公司應在協議約定的日期即2018年7月1日全額確認24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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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稅點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于銷售商品收入、利息收入等,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相應的部門規章對收入確認時間予以明確。企業在對收入進行確認時,應當更加注重通過對合同中收入結算時間條款等的約定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避免因收入確認方式及時間與稅法規定相悖而產生補稅及滯納金,甚至罰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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