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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選擇爭議與實務處理

時間:2020-07-01 17: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建筑企業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簡易計稅的政策由來

  營改增是建筑企業增值稅計稅方式選擇爭議的最初原因,但并不僅限于此,最早關于建筑企業選擇計稅方式的文件是財稅2016年36號文,設定了三種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的爭議處理

  老項目的判斷關鍵是開始的時間節點,同樣是自36號文附件二做了界定: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爭議一:沒有施工許可證也沒有合同怎么界定?

  通常情況下當然是應當有合同,如果特殊原因沒有簽署協議,可以以實際開工時間作為判斷標準,但實際開工如何界定?需要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證據方能認可。

  爭議二:與總包相關的專業分包如何界定?

  對于很多大型工程來講,除了總包還會有專業分包,包括勞務分包和專業技術分包,如果總包是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分包項目應如何界定?

  第一種可能,專業分包可能包含在總包合同之中,專業分包方需要與總包方簽署施工合同,但如果專業分包方開工是在營改增后如何界定?如果按照施工許可證,專業分包是沒有單獨的施工許可證的,按照總包的施工許可證判斷是否可以?由于專業分包包含在總包工程內容之中,因此很多地方稅務機關都出臺了文件或者答疑,認可這種方式的專業分包可以按照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第二種可能,專業分包沒有包含在總包合同之中,長沙公司注冊,專業分包只能同總包方簽署施工合同,這種情況下,由于總包工程不包含專業分包,因此我們認為專業分包應按照實際開工時間,而不是總包的施工許可證時間來判斷新老項目。關于這個問題實務中也存在爭議,但大多數地方稅務機關傾向于單獨判斷,而不是并入總包判斷。因此這里存在著巨大的風險,因為對于建設單位來講,如果是房地產公司,其實也屬于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不需要進項稅額,這就造成專業分包和甲方適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帶來麻煩。實務中可以變通的解決方案是考慮將專業分包操作成甲供工程,一樣適用簡易計稅。

  三、清包工方式選擇簡易計稅的爭議與處理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是建筑勞務、土方等建筑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由于清包工較為清晰,實務中爭議不大。

  四、甲供工程選擇簡易計稅的爭議與處理

  甲供工程是爭議最大的一類項目,最主要爭議點在于三個:

  爭議一:哪些東西可以作為甲供工程的認定標準

  36號文中對于甲供工程還是做了界定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這句話中對于可以認定甲供的列舉了三類,設備、材料和動力。這里的設備和材料都應當是直接用于工程之中,并構成工程主體的材料與設備,如果是工程機械就不屬于甲供之列。動力是極為特殊的一類,在工程之中,最常見的動力當然是電力,那也就意味著如果電力甲方直接采購供應,乙方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實務中常常遇到的案例是建設單位工程用臨水臨電立戶在自己名下,但需要同施工單位結算,這種情況下按照增值稅的邏輯必須開發票給施工單位。如果不愿意繳納增值稅開具發票,建設單位其實也可以選擇水電甲供,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動力甲供給施工單位項目一個增值稅計稅方式的新的選擇。

  爭議二:甲供的比例多少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文件原文的說法是全部或部分,部分究竟是多少沒有清晰規定,那么也就是說只要有哪怕一小部分做了甲供,施工單位就可以選擇甲供。

  爭議三: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是必須適用簡易計稅還是可以選擇?

  36號文的措辭是“可以選擇”,那就意味著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但實務中常常因為這個選擇權受到來自甲方的壓力,很多甲方將大頭材料拿走甲供,然后要求施工單位選擇一般計稅,無形中加大了施工單位稅收壓力。最終這個問題的解決促成了一個新的文件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里明確界定,如果建設單位將四種主材的全部或部分自行采購,總包單位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措辭的改變本質上是對于施工單位總包企業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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