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可以實現土增節稅
時間:2020-06-19 10: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于共同的成本費用如何分攤到各房地產項目中,或者同一期開發項目中的不同業態產品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如何分攤到各業態產品中,一般有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直接成本法、工程造價法、層高系數面積法。這些成本分攤方法的運用,計算出的土地增值稅稅負差異較大。因此,選擇繳稅最少的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方法可以實現節稅的目的。
1、共同成本分攤的會計處理依據
《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的通知》(財會[2013]17號)第三十四條:企業所發生的費用,能確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應當按照所對應的產品成本項目類別,直接計入產品成本核算對象的生產成本;由幾個成本核算對象共同負擔的,應當選擇合理的分配標準分配金計入。
基于此規定,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中的住宅、商鋪、寫字樓共同負擔的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和期間成本必須采用合理的成本費用分攤方法進行分配。
2、共同成本費用分攤的稅法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的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占地面積法、建筑面積法、直接成本法與預算造價法。
基于以上稅法依據,從稅收征管實踐來看,全國各地稅務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同一項目不同類型的房地產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其相關共同成本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可售建筑面積百分比法;二是占地面積百分比法;三是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暫無統一規定)。其中第三種“稅務機構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就是指常見的“直接成本法、預算造價法和層高系數面積法”。現有的稅法賦予了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由選擇對自己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因此,這種共同成本費用的不同分攤方法的稅法規定為房地產企業留下了節稅的空間。
(二)不同的共同成本分攤方法運用的涉稅風險分析
由于不同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運用,會對房地產企業產生重要的納稅影響,也會對國家的稅收收入產生影響。基于國家層面而言,應選擇多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分攤方法,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應選擇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分攤方法。由于稅法規定“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法”,也就是說,無論房地產企業選擇哪一種對自己有利的或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分攤方法,都要經過稅務機關確認為合理,長沙代理記賬,問題是“其他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什么?以什么標準為衡量標準,稅法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很容易產生要么稅企爭議導致不和諧的稅收征管;要么產生“人情”執法,或“人情稅”滋生腐敗執法,阻礙依法治稅和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進程。因此,不同的共同成本分攤方法運用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人情執法”滋生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共同聯合選擇少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成本分攤方法,致使國家大量的稅收流失;二是稅企爭議矛盾惡化致使不和諧的稅收征管環境,破壞良好的營商環境。
(三)共同土地成本的建筑面積法和占地面積法選擇的土地增值稅差異分析
(1)基本情況: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塊20000平方米的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2000萬元。該房地產公司在這塊土地上建了兩幢樓。一幢為非普通住宅,占地面積(包括周圍的道路及綠地等)1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已出售完畢;一幢為寫字樓,占地面積(包括周圍道路及綠地等)8000平方米,建筑面積源為30000平方米,寫字樓尚未轉讓。請分析非普通住宅的土地成本應如何分配?
(2)土地增值稅計算差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