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務發布2020年1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時間:2020-05-15 15: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企業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通過招拍掛再次承受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2003﹞20號)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
(四)土地、房屋被縣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積的沒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免征,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應繳納契稅。”
因此,企業土地被政府收回,長沙代理記賬,通過招拍掛再次承受土地,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面積的沒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積的,應繳納契稅。
2.土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的范圍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在境內簽訂財產租賃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因此,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在境內簽訂財產租賃服務合同,境內企業需要繳納印花稅。未在境內注冊設立的境外企業如在境內有機構場所,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在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簽訂轉租房產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因此,轉租房產合同也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立合同人均需繳納印花稅。
5.政府與企業簽訂土地收儲協議,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土地收儲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6.與律師事務所簽訂訴訟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