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
時間:2020-04-14 09: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辦理方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020-04-10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20〕13號,以下簡稱“桂財稅〔2020〕13號文”)文件精神,現就廣西疫情防控期間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辦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享受桂財稅〔2020〕13號文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實行由納稅人按照“自行判斷、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機關即時核準”方式辦理減免稅,申報時無需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納稅人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情況說明;房產、土地不動產權屬證;出租房產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租賃協議等資料。
在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應當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檢查。在后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符合減免稅規定的,依法予以糾正。
二、納稅人可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時一并辦理上述減免稅申報。
三、本公告實施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桂財稅〔2020〕13號文相關規定到期后,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繼續執行的,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辦理方式繼續按本公告執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已繳上述應予減免的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從其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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