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號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
時間:2020-03-16 09: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抓好落實。
2020年3月11日
?。ù思_發布)
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目標
深入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兩手都要硬、兩戰都要贏”的決策部署,通過省市縣聯動、政銀企協同,大力實施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共克時艱行動。緊密結合“三服務”活動,落實落細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進減負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對沖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力爭全年新增減稅減費減租減息減支1500億元左右,確保完成2020年各項目標任務,確保“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
二、主要任務
(一)最快速度落實減稅政策,長沙工商代辦,力爭實現減稅90億元左右。
1.迅速落實落細國家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對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快遞收派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從3%降至1%;允許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贈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對參與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執行期限依照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責任單位:浙江省稅務局)實施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四大行業企業和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征3個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鼓勵引導各類房產業主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按實際免租月份相應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疫情期間被政府征用的房產,按實際征用時間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
?。ǘ┳畲蟪潭燃哟鬁p費支持,力爭實現減費930億元左右。
2.全面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減費549億元。免征中小微企業2020年2月至6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2020年2月至4月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345億元。(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浙江省稅務局)減半征收企業2020年2月至6月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124億元,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責任單位: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將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1.5%下調至0.5%,減費70億元,執行期限為2020年全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減費10億元,執行期限為2020年全年。(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浙江省稅務局)
3.全面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返還105億元。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受疫情影響的參保企業,各地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可返還1至3個月不等的社會保險費,月返還標準按2019年12月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確定。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人力社保廳)
4.全力減免公路通行費和港口收費,減費139.7億元。全省收費公路免收車輛通行費不少于130億元,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17日至國家收費公路免費通行政策結束;全省收費公路對安裝并使用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的三、四類客車通行費實行8.5折優惠,省屬及市、縣(市)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安裝并使用ETC的合法裝載貨車通行費實行8.5折優惠,減費不少于3.6億元,執行期限為國家收費公路免費通行政策結束后3個月;調整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遞遠遞減”政策,從10個指定收費站擴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網,通行費統一按6.5折收取,并取消車次費,2020年全年減費不少于0.6億元,該政策長期執行。(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免收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5億元,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標準降低20%,減費0.47億元,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