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匯繳 內容各不同
時間:2020-01-04 16: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其實除了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符合一定的條件,也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務總局剛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明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達到一定的條件和標準時,長沙工商稅務,也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
綜上,目前的共有三個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年度所得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的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和個人所得稅的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那么這三個匯算清繳有哪些異同呢?請看下表:
企業所得稅匯繳
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匯繳
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匯繳
匯繳主體
公司制企業
非公司制企業
居民個人
匯繳對象
企業年度全部所得
個人年度經營所得
個人年度綜合所得
匯繳期限
次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
次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收入范圍
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
扣除項目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符合條件的捐贈、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
成本、費用、損失、捐贈。
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以再
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捐贈。
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匯繳地點
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注①
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無任職受雇地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渠道
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
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和手機個人所得稅APP
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和郵寄到指定稅務機關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注①財稅〔2000〕91號第二十條規定: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如果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企業所得稅匯繳
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匯繳
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匯繳
匯繳主體
公司制企業
非公司制企業
居民個人
匯繳對象
企業年度全部所得
個人年度經營所得
個人年度綜合所得
匯繳期限
次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
次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收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