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19-09-06 14: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小微企業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減稅措施。1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了具體的減免政策內容。隨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公告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等有關配套文件,明確了若干征管事項。
為幫助納稅人進一步了解掌握有關政策,確保廣大納稅人能夠及時享受政策紅利,我們結合基層反映和納稅人咨詢的重點、疑難問題,請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同志進行重點解讀。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解讀(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相關負責人)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中,增值稅的減稅措施是,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由3萬元提高到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銷售額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為方便表述,免稅標準以下統一用10萬元的月銷售額標準代稱)。現在,就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進行解讀和說明。
(一)關于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小規模納稅人以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在內的所有應稅行為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10萬元免稅標準。如果合并計算的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則上述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均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如果合并計算的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按照現行增值稅規定征免增值稅。
為簡化表述,4號公告第一條就將免稅標準統一表述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需要說明的是,4號公告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
(二)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的選擇
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三)關于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的問題
2018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登記(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將免稅標準從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4號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年度內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后可享受免稅政策。
這里需要強調幾個問題:
第一,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二,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的規定,即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
第三,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第四,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后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五,納稅人在2019年內只能選擇轉登記1次;
第六,如果轉登記納稅人為出口企業,那么該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退(免)稅相關事項。具體事宜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執行。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該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關于預繳增值稅政策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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