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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居民、無住所、外籍、華僑概念辨析

時間:2019-08-30 07: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施行。由于這次修法的動作較大,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內容,因此,對于一些基礎的概念有必要厘清,以免混淆。

  一、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個居民個人的定義包含兩個判斷標準:

  一是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個人,這些個人可能是中國公民,也可能是外籍公民,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典型的居民個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個人不包括具有中國國籍,但并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二是居住時間標準。主要針對的是無住所個人,一般指外籍個人,他們在境內無住所,但如果符合“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條件,那么其判定為居民個人。

  從定義可見,居民個人包括有住所的居民個人和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其納稅義務是全面的,也就是說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是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但在實踐中,并不是簡單粗暴的對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直接全面征稅,而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二、非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的定義,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既無住所又不居住,一般指臨時短期來華工作外籍個人;

  二是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居住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

  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僅就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無住所個人

  無住所個人包括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如何界定這個年數,實施條例也進行了明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當然,如果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并且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那么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外籍個人

  外籍個人并非一個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名詞,本文僅指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籍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就成為了居民個人。所以,外籍個人可能是居民個人,長沙代理記賬,也可能是非居民個人。因此,外籍個人將以“居民個人”或者“非居民個人”的身份作為判斷其納稅義務和稅收待遇的標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外籍個人有可能同時適用國內法和稅收協定,因此,在實際稅收征管中,較為復雜。

  五、華僑

  對于華僑身份的界定,不是稅法決定的。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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