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勞務報酬并預扣預繳個稅?
時間:2019-12-17 10: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2019年度起,個人所得稅中的“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算個稅,平時實行預扣預繳,“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所得。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由支付單位預扣預繳。年度終了后,四項所得需合并計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與平時預繳數對比,預繳數大于全年應繳數則申請退稅,預繳數小于全年應繳數則需補稅。
實務中,“綜合所得”的四個子項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本文主要分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及勞務報酬所得的個稅計算。一是兩者平時預繳個稅的計算方式不一樣,二是兩者涉及的稅種不一樣。工資薪金所得只涉及個稅;勞務報酬所得不僅涉及個稅,長沙工商稅務,還涉及增值稅和相關地方稅費附加,企業在列支勞務報酬費用時,需取得勞務費發票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單位向個人支付報酬時,單位會計應正確區分工資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只有這樣,才能做好預扣預繳勞務報酬個稅工作。由于個人出租財產給單位使用存在普遍現象,本文最后也介紹一下個人出租財產給單位使用,支付單位該怎么代扣代繳個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
工資薪金所得的前提是勞動關系的確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1、專職員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這類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取得工作崗位對應的真實報酬,毫無疑問是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哪怕是會計上未按職工薪酬核算也是工資薪金所得,單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履行預扣預繳義務。
2、兼職員工、臨時工、季節工。兼職員工、臨時工、季節工是一個俗稱,法律上并沒有關于兼職員工、臨時工、季節工的明確定義,而是用“非全日制用工”和“用工期限”加以規范。《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不在單位繳納社保的兼職員工(非全日制用工)取得勞動關系的崗位報酬也是工資薪金所得。用工期限較短的臨時工、季節工,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履行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崗位報酬也是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筆者注: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為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設定的工作崗位)。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三)稅務管理規定
1、稅務上對季節工、臨時工工資薪金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已被其他文件修改),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就是說,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臨時工(指有固定工作崗位,參加用人單位的日常考勤,服從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臨時性招用的員工)取得用人單位對應工作崗位的勞動報酬,稅務上是按工資薪金所得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