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產業相關稅收政策搜索
時間:2019-12-16 21: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石化產業是石油化工產業的簡稱,它囊括了很多生產部門,長沙代理記賬,如煉油、乙烯、農藥、化肥、橡膠助劑、合成材料行業等,行業經濟總量占我國工業經濟總量的20%,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石化產業資源資金技術密集,產業關聯度高,經濟總量大,對促進相關產業升級和拉動經濟增長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汽車產業適用的增值稅轉型、企業兼并重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技術開發、節能環保等方面的稅收政策(見稅收政策支持汽車產業振興),石化產業同樣適用。
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實施了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將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將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對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同時,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
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進行了明確,對石化產業也會產生較大影響。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規定,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的《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將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成套設備列為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領域,享受專項進口稅收政策,即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這些裝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去年9月,財政部等部門發布《關于調整大型石化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大型煤化工設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設備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通知列舉的石化設備、煤化工設備,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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