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個案例學習最新小微增值稅優惠政策
時間:2019-09-06 11: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1月19日,《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就若干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我們一起來看一看4號公告明確了哪些內容,學一學與過去相比都有哪些不同。
一、概念
4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過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52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經比較可以發現,4號公告上調免稅標準至10萬元,取消了分別享受優惠。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通俗地說:合計計算銷售額如果小于10萬時免征增值稅,如果大于10萬時再判斷,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長沙公司注銷,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B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二、有關銷售不動產預繳
4號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4號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例3:C個體工商戶是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分兩種情況:
1.如果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2.如果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例4:D個體工商戶是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6月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取得價稅合計105萬元,該不動產購置原價95萬元(含稅),假設當月未發生其他銷售,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解析:根據《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2019年6月D銷售不動產的差額后銷售額為105萬-95萬=10萬元,根據4號公告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因此,D個體工商戶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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