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
時間:2019-12-10 13: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繼“租房稅”自去年在南崗區試行后,個人出租房屋收入依法納稅將在全市鋪開。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對個人房屋租賃的稅率、征繳方式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租房收入要征稅
《辦法》規定,哈市個人房屋租賃是指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將承租房屋依法轉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個人房屋租賃應該依法納稅。個人以房屋所有權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取得經濟利益的;個人以聯營、承包或者其他名義提供房屋使用權,并取得經濟利益的視為個人房屋租賃。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接受區縣(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
實行綜合征收率
《辦法》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稅收以納稅人租賃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個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設計用途分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其中,房屋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5%;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及以上的,綜合征收率為7%;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為營業稅起征點及以上的,綜合征收率為12%。
而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每月1日起自行申報
《辦法》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納稅時間為納稅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的,以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起始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與承租人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時間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應在納稅義務發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內,長沙公司注銷,攜帶身份證或者戶口等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等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報繳納個人房屋租賃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