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02 22: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但無法取得發票,此項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長沙代理記賬,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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