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費、電話費和食堂費用的稅務問題
時間:2020-12-02 22: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單位組織旅游(全體員工)需要繳納個稅,做到工資表里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嗎?
2.單位報銷電話費,個人名頭,但是每個人都有個額度,比如50元,但是他的話費是60元,單位只給報銷50元,這是否也屬于實報實銷,我直接計入管理費費用-通訊費,是否可以?還需要做到工資表扣個稅嗎?
3.食堂費用,每個人有固定額度,每個月正常食堂撥款,沒有發票,是否可以正常入賬?
專家回復:
1.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2.如果是個人名頭,一般計入"職工工資"科目;如果是直接發放通信補貼或者是單位名頭的發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通信費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據本省對于通訊費是否有限額確定,遼寧省已下發了文件規定省直機關按照遼人發[2004]13號規定通訊費補貼可以全額扣除,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目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未對企業通訊補貼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通訊補貼要并入支付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黨政機關的通訊補貼標準企業不得比照執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遼寧聯通公司員工通信費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遼地稅函[2011]123號
3.可依據撥款取得的收據入賬;企業食堂購買貨物需要按規定取得發票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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