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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實行“誰繳稅,誰抵免”原則:一紙“分割單”解決稅收抵免難題

時間:2019-09-27 02: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明確了對外承包工程來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專家表示,此舉解決了境外“隱形”分包商所得稅抵免的歷史問題,體現了稅法“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是完善稅收法規的一大進步。

在實踐中,由于“隱形”分包商的存在,導致企業境外承包工程時在稅收抵免方面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稅務風險?;诖?,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發布了《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解決了境外“隱形”分包商所得稅抵免的歷史問題。

原則:誰繳稅,誰抵免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41號公告,明確了對外承包工程來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最終體現“誰繳稅,誰抵免”的原則,為企業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支持。之所以如此規定,有著現實背景。

在實踐中,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大多以中國集團控股公司或其集團國際投資公司作為總承包方,開展投標、簽約,相應地以中國集團控股公司或其集團國際投資公司在境外項目所在地注冊公司,開展財務核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中國分包商在項目所在地一般不注冊公司,是以總承包商的名義在當地施工,不獨立核算,不獨立繳稅。

根據我國原有稅收法規,在境外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只能以總承包商,即中國集團控股公司或中國集團國際投資的名義在我國申請抵免,而實際在境外實施工程的分包商,因在境外項目當地沒有法律身份,不能申請抵免。因此,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各自所屬的企業所得稅繳納和抵免上很難明確劃分和協調,多數情況下加大了分包商的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同時,因分包商不獨立核算和繳稅,總承包商一般會要求分包商提供與分包收入相應的成本和費用票據憑證,而分包商由于財務管理和納稅意識比較薄弱,其提供的票據或憑證往往不符合財稅規定,潛藏著較大的稅務風險。

基于此,41號公告規定,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以總承包企業開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完稅憑證分割單》,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予以稅收抵免。也就是說,長沙代理記賬,中國分包商可以憑總承包商的“分割單”來申請其相應的稅收抵免,由此解決了境外“隱形”分包商所得稅抵免的歷史問題,體現了稅法“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簡化了程序,鼓勵和支持我國企業“走出去”。

41號公告同時明確,總承包商在分配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時,可按實際取得收入和工作量等因素確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業予以抵免。基于對境外承包項目稅務管理的多年實踐,筆者認為,中國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協議,或中國集團總部與其下屬成員企業(分包商)簽訂的管理服務協議是關鍵的法律依據,相關合同中對應的分包收入或管理費收入,就是分割所得稅抵免額合理比例的依據。

此前,分包商因不能在中國抵免所得稅,其在境外施工當地財務核算和管理的動力和責任不足,只實施應對性管理——提交與分包款項對應的足額票據而已。如今,41號公告明確分包商可以抵免其相應的境外所得稅,從而促進分包商在境外完善和加強單獨的財務核算,規范納稅管理,總體上提升境外項目的整體財稅管理水平,公平了稅負,降低境外項目的稅務風險。分包商可通過在中國抵免境外稅收,有助于其改善利潤和現金流水平。

 

提醒:分頭做好應對準備

41號公告發布后,總承包商和分包商需要分頭做好應對準備。

對于總承包商來說,之前是以總承包商的名義在境外繳稅、在中國抵免,即總承包商承擔和繳納了與分包商利潤匹配的企業所得稅,承擔了相應的稅務風險。41號公告實施后,總承包商若按收入或工程量比例與分包商分割稅收抵免額,就不能獨享境外稅務抵免的好處,對其利潤和現金流產生影響。相應地,總承包商可以依41號公告規定,向分包商提出新的約定和要求,即要求分包商按分包收入比例,承擔與其境外項目實際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所得稅,最終體現“誰繳稅,誰抵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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