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在稅務上的學問與講究
時間:2019-09-26 16: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快年底了,老板每年底會買一些禮品送客戶,茶、酒、購物卡之類,通通通過對公賬戶采購,這些送出去的錢財,都是送給個人的,要不要扣繳個稅呢?
這些都是增強客戶粘性的工作,實際是公司銷售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一邊送禮一邊還要讓別人付稅錢,這事就傷感情了。如果沒有扣,被查到又有罰款風險。
要不要扣繳個稅呢?
首先要分清,什么算送禮。
把東西交給別人,并不一定就都“送禮”。比如:拿樣品給別人品嘗,這是直接的對樣品的消耗,是一項生產研發的費用,不是送禮。
送禮與否,關鍵是看東西的“所有權”是否從公司轉移給了別人,還是東西本身在這個過程中被消耗了。這一點,需要會計正確分析把握、正確舉一反三。
確實是送禮的話,那么就要認清,送禮時個稅的規則是什么。
如果是“銷售時”贈送,或者“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后贈送,這個在業務上可以理解為一項折扣,貨幣折扣或實物折扣。此時對方沒有個稅納稅義務,不需要扣繳個稅。
其它的情況下,為了促銷、推廣而送禮給個人,都是要上個稅的,其稅目是“其他所得”,具體政策參看財稅【2011】50號文。
當然,按“捐贈”處理可以不扣個稅,只是這樣你企業所得稅就扣不了了。
所以,關鍵是審視能不能滿足前述不征個稅的條件。
年底向客戶送禮,顯然無法滿足“銷售時”贈送,所以不行。
那么在“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后贈送,這個滿不滿足呢?
這個就看,你有沒有這樣的“方案”了。所以,送禮并不是一件隨隨便便的事。目的是什么?送給誰?送什么?送多少?有何手續?應該有一個統一的“策劃”,形成一個方案,再按方案送禮。一般如果意識到這一點之后,對公司來說,是可以做到的。
如果做到了,就可以實現“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后贈送,為消費者量身定制一個收到這些東西的方案,就不需要扣繳個稅了。
送東西、送卡給消費者,應該讓對方簽字、留下地址電話。但現實中個人往往不干,這就要自己完善記錄,相關人員簽字作證,盡量把憑證證據做實。注意,長沙公司注冊,有些死無對證的東西,的確不好證明,但也不好推翻。
所以,送禮是有講究的,最好計劃安排好再做,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況只適用于送給自己的客戶,即消費者個人。如果客戶是單位,你向對方單位送禮,或者向對方單位的個人送禮,就不一樣了。
如果送給單位,根本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如果送給單位中的關鍵個人,就成回扣了。回扣本質上是一項傭金,對方收回扣在稅務上構成傭金收入,要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稅,還有增值稅和發票的風險呢。
要想好哦。
如果可以處理為一項折扣,比如,可以處理為對消費者“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后的贈送,那么賬怎么做呢?
原則就是,按折扣處理,沖減收入。
送購物卡給消費者,正確做法是,買購物卡時不準對方開預付卡發票(對方公司其實可以開、也可以不開預付卡發票,都合法,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發票規則),付錢后,掛其它應付款。
送的時候,
借 主營業務收入
貸 其它應付款
這樣,就做成了一個折扣。此時增值稅的處理也有講究。如果不涉及發票問題,則增值稅就不管了;如果可以把以前開的發票要回來,作廢后,扣掉這個金額重新開,還可以沖減增值稅銷項呢。
送實物給消費者,當然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都要視同銷售。不過,如果增值稅上能夠重新開發票,把原銷售商品與這次送的東西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則連增值稅銷項也可以不計了。
當然,一般都不太可能這樣逐一處理發票,而是統一進行贈送處理。那么增值稅就要視同銷售了。
借 主營業務收入
貸 庫存商品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如果商品有進項,就抵扣進項。外購商品一進一出,基本是平的。
同時企業所得稅匯算時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收入調增、視同銷售成本調減,也是平的。
注意,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則所得稅視同銷售成本將大于視同銷售收入,因為成本含了不可抵扣的增值稅,但收入是不含增值稅的。
如果是送自營商品,進銷有差價,還可以這樣進行處理,多扣一點:
先確認收入,按售價確認收入:
借 應收賬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略)。
再把應收賬款金額作為折扣折掉:
借 主營業務收入
貸 應收賬款
會計上的理解:先確認收入,但后來將其全部折掉了。即,先判斷認為經濟利益有流入,后變更成為折扣,并不存在多計收入的問題。
明白了基本的原理、基本的處理方法,現實中就可以靈活處理、正確籌劃、舉一反三了。
- 上一篇:修訂后的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
- 下一篇: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沖突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