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這項免稅政策 限額雖可翻倍但風險不打折
時間:2019-09-26 12: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7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延續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將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統稱“原增值稅項目”)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統稱“營改增項目”)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且分別核算銷售原增值稅項目和銷售營改增項目的銷售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期限延續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享受此項免稅優惠的小規模納稅人,長沙公司注銷,對于銷售額的判定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兩類銷售額應當分別核算
必須分別核算銷售原增值稅項目(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銷售營改增項目(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其中,銷售服務包括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如不分別核算原增值稅項目和營改增項目的,則只能將所有經營項目取得的銷售收入合并計算季度(月)銷售額。
例1:小規模納稅人聞濤商貿有限公司,2017年4季度取得營改增后的服務銷售額8萬元,取得銷售貨物和修理勞務的銷售額7萬元。
解析:因其4季度營改增項目的應稅服務銷售額為8萬;原增值稅項目的銷售額為7萬元,兩類業務的銷售額分別均未超過9萬元的標準,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例2:小規模納稅人聞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季度取得營改增項目銷售額14萬元(物業管理服務8萬元,為業主提供裝修服務6萬元);取得銷售貨物的銷售額5萬元。
解析:該公司1季度物業服務銷售額8萬元,為業主提供裝修服務(建筑服務)銷售額6萬元,雖說這兩項服務的銷售額各自均沒有超過9萬元的季度免稅標準上限,但物業服務和建筑服務均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因其營改增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合計超過了9萬元,所以取得的營改增項目銷售額14萬元(物業管理服務8萬元,為業主提供裝修服務6萬元)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其1季度銷售貨物的銷售額為5萬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因此,兼有的原增值稅業務與營改增后的增值稅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注意將原增值稅業務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與本次營改增后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分別核算,當這兩類業務的月銷售額均不超過,或者其中一類超過但另一類沒有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時,可分別就沒有超過標準的銷售額,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簡而言之,兼營原增值稅業務(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業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將兩類業務的銷售額合并計算后來判別,而是分別予以判別;其營改增項目銷售服務的銷售額不與同期的原增值稅項目合并計算。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兼營兩類業務的納稅人,在其中任意一類業務的月銷售額等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時,該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月銷售額標準提升到了6萬元(按季納稅18萬元)。
(二)必須以全額作為判斷標準
營改增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迄今為止,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銷售額另作有規定的“除外”情形,主要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定項目的金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的差額征稅規定。
可見,差額征稅項目會涉及到兩種銷售額,一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二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扣除)規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那么,對于上述此類差額征稅的項目,小規模納稅人究竟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還是以“減去(扣除)規定項目金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確定本企業是否符合“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稅標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