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修訂”與“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修訂”步調不一致的處理
時間:2019-09-25 13: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政策發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12月2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總局2017第54號公告,以下簡稱54號公告)。
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中的實際問題,規范企業財務報表列報,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針對2017年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的相關規定,財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印發了《關于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長沙工商代辦,以下簡稱財會30號)。
兩者發布時間相近,卻未能步調一致。
二、適用范圍
《54號公告》適用于A類納稅人的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財會30號》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要求編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金融企業應當根據金融企業經營活動的性質和要求,比照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進行相應調整。
按照職責的劃分,一般情況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各有各的地盤,各管各的攤。誰的地盤誰做主,應該相安無事。
三、政策交集
《財會30號》規定,企業填報新修訂的一般財務報表格式時,需要在利潤表新增“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和“其他收益”行項目。
但按照《54號公告》填報說明,主表的第一部分利潤總額的計算一共13行,這13行是原封不動地移植的會計報表數據。
這樣,問題就來了:企業財務報表上這兩行的數據無法按照《54號公告》填報說明的規定原封不動地移植在申報表上體現。
四、操作建議
某大咖在微信公眾號中撰文建議:在實際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表A100000時,可以簡化將新增“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和“其他收益”行項目合并在主表第11行“營業外收入”項目中,而不必過于糾結。
小刀贊同大咖的建議。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般來說,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各行是預設有對應公式的,假如申報表預設的公式不改,則大咖老師的建議無法落實。
解決路徑:假如出現因合并填報項目而無法在網上申報中順利通過的情形,則納稅人應該通過稅務申報大廳進行手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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