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餅的涉稅處理
時間:2019-09-15 20: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明天是中秋節(jié),小編總結了中秋送月餅的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會計處理作為中秋禮物送給大家,祝中秋快樂,闔家幸福!
月餅會計處理 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外購送給職工 不確認收入 確認收入 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xiàn)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自產送給職工 確認收入
外購或自產送給客戶 不確認收入 確認收入 確認收入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但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作為贈品不征
案例解析
為迎中秋,甲乙兩公司來到超市購買禮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產企業(yè),采購了面粉、咸鴨蛋、火腿、芝麻、白糖漿等原材料回去自產月餅,乙公司是一家商貿公司,購買了“稻香村”月餅禮盒。
一、增值稅及會計處理
(一)送給員工
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自產月餅送給員工。
1.增值稅處理
(1)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
(2)銷售價格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根據(jù)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根據(jù)條例第十九條、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因此甲公司將自產月餅送給員工,應視同銷售,按最近時期同類月餅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贈送月餅的當天。
2.會計處理
(1)采購原材料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做月餅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3)完工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
(4)決定發(fā)放給員工作為福利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注: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fā)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yè)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
(5)實際發(fā)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注: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guī)定,企業(yè)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jù)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準則附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其自產產品發(fā)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二種情形,將外購月餅送給員工
1.增值稅處理
乙公司購買了稻香村月餅送給員工,根據(jù)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乙公司將外購的月餅送給員工如果取得了抵扣憑證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認證抵扣,需要作進項轉出。
2.會計處理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以購進月餅發(fā)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實際發(fā)放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