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預計利潤年中不得調整”的規定
時間:2019-09-12 0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對《2015年版的(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修訂重大變化之一就是新版申報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計毛利額的填報進行了修改,主要有如下兩點變化:
一是文件規定“企業開發產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預售環節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在匯算清繳時調整,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調整”,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完工產品預售收入結轉完工產品收入后,計算的會計利潤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要先全額納稅,其已按預計毛利計算預繳的稅款只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抵減,月(季)度申報時不得抵減。
二是文件同時規定“本行填報金額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金額”,再次要求“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行填報的金額不得為負數,也不能小于本年上期申報的金額,不得因為未完工產品收入結轉完工產品收入,而將其預計毛利額沖減實際利潤。
對于上述變化,有納稅人認為會造成年度中的重復納稅。比如,某房地產企業2017年收取預售房款20000萬元(由于增值稅計稅方式差異及稅率調整等因素,不考慮增值稅),會計不作收入處理,主營業務收入為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毛利率為10%,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應申報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為2000萬元(20000×10%)。2018年6月該開發產品符合完工條件(假設,6月沒有發生其他業務),長沙公司注銷,企業于當月將預收賬款結轉主營業務收入,會計處理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假設實際利潤率為15%,2018年6月預繳納稅申報的實際利潤為3000萬元(20000×15%)。由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是預計毛利,并不是會計核算中的實際利潤,6月納稅申報應對2017年度已作申報的預計利潤2000萬元作沖減處理,即實際申報利潤為1000萬元(3000-2000)。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文件規定,預計利潤2000萬元只能在年終匯算清繳中調整沖減,不得在年中沖減,因此該企業2018年6月預繳納稅申報的實際利潤為3000萬元,造成2017年度申報預計利潤2000萬元在2018年中被重復納稅。納稅人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其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第三十五條進一步明確,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預售收入結轉銷售收入實際上是一個年度匯算清繳的問題,企業只要在當年度將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計度應納稅所得額即可。第九條強調了當年度計算實際毛利與預計毛利差額的重要性,而第三十五條更是明確規定,完工產品計稅成本核算最遲不得超過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使得企業在預售收入結轉銷售收入的時間上有更充分的選擇空間。
因此,如果該企業將計稅成本的終止日選定為2018年12月。假設2018年會計收入40000萬元,其中,銷售收入20000萬元,結轉2017年預售收入20000萬元,商品房成本340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萬元。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將2017年調增的預計利潤2000萬元轉回,即將上年度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22行 “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填報的2000萬元,作為2018年“納稅調整金額”計算填報在A105010明細表第26行“房地產企業銷售的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第2列,再將22行減26行后以負數金額2000萬元計算填入第21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0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依據A105010明細表表的21行數對2017年的預計利潤2000萬元調減。
綜上所述,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是按照月(季)度的實際利潤繳稅,不允許扣減以前年度及以前月(季)度預繳毛利,這項規定并不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文件的新規定,而是對原規定的重申。因此,企業在年度中根本不需結轉預售收入為實際銷售收入,這樣就不會出現納稅人所擔心的預計利潤年中不得調整而重復納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