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如何判斷“以提供安裝服務為主或是以銷售貨物為主”?
時間:2019-09-12 02: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若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如何判斷“以提供安裝服務為主或是以銷售貨物為主”?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呢?
如安裝供水工程,機器設備占40%,安裝費占40%,價外費用占20%,您覺得按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安裝服務征收?再如安裝供水工程,機器設備占80%,安裝費占20%,您覺得按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安裝服務征收?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各地對“以提供安裝服務為主或是以銷售貨物為主”的認定標準是五花八門,不僅容易引發稅局執法風險,也使得納稅人在申報開票時無所是從。
二
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對“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種:
一、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采用該認定標準的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大連市國稅局。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一)十五、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一)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二)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三)企業不能分別核算的,按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2、《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重點關注問題解答》(五)(6月8日)
一、關于混合銷售界定的問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
(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
(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
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
3、《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的通知》(6月5日)
182.(2016)36號過渡2中混合銷售的規定,“為主”是按照登記的主行業或是當期數據還是上年數據把握?新辦的怎樣把握?
答:按企業經營的主業判定。
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按照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通常是以第一個經營項目來確定是以銷售貨物還是以銷售服務為主,可以方便稅企雙方界定混合銷售適用稅率。但是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通常范圍很廣,有的甚至橫跨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在實際經營中也不一定以第一序位的經營項目為主業,所以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可能會違背實質性原則,帶來稅收風險。
二、按建筑安裝資質確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一個分級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分三部分: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2個標準、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60個標準、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包括13個標準。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按建筑安裝資質確定,其實質還是按企業經營的主業判定,只不過是更具體化為有建筑資質的,其混合銷售界定為銷售建筑服務。該認定標準可操作性強,簡易實用。但對一些建筑服務不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內的,或是不須要取得建筑安裝資質的(達不到三級的),這些企業不能因為其無建筑資質證書,就是其混合銷售行為直接按以銷售貨物為主,全部按銷售貨物征稅。如個體戶自帶油漆為雇主刷鐵藝欄桿,長沙工商代辦,就不能因為他沒有建筑資質證書,就是其混合銷售行為直接按以銷售貨物為主,全部按銷售貨物征稅。
三、按單筆銷售額占比確定。
如本項混合銷售行為中供水工程設備款占80%,安裝費僅占20%,有的同志就認為這應該是銷售工程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同商店賣空調同時提供安裝一樣,應該按17%的銷售貨物征稅,而不是按11%的銷售服務征稅,否則會造成進銷稅金倒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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