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問題搞定境外投資者直接再投資遞延優惠新政
時間:2019-09-11 17: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四部委聯合發文《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之一:“境外投資者”有三個特征
“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具備三個特征:
(一)是非居民企業而不是非居民個人。
(二)是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中國境內所得的,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三)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中國境內所得依法減按10%稅款繳納的預提所得稅,長沙公司注銷,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實行源泉扣繳。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之二:投資項目和領域是“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財稅〔2018〕102號將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再投資遞延納稅優惠的范圍,從原《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文“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擴大到境內的“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是指國家對外發布的動態負面清單。現行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8年第18號),《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8年第19號),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分別自2018年7月28日、7月30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
之三:遞延納稅的投資形式只能是“分得利潤直接投資”
不是所有的境外投資者投資都適用再投資遞延納稅新政,只有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被投資企業才可以。
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財稅〔2017〕88號、財稅〔2018〕102號規定,境外投資者在2017年1月1日(含當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當日)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在2018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直接投資“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之四:符合條件的投資行為有五種情形
適用再投資遞延納稅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包括:對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對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不僅僅有著投資條件上限制,還有投資者資格的規定。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正)規定,戰略投資條件:
一是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是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是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