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對境內公司的技術轉讓能免增值稅嗎?
時間:2019-09-06 15: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境外公司B與小栗子所在的中國境內公司A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公司B是轉讓方。小栗子要依該合同,向B公司付匯。
小栗子想為該付匯申請免增值稅,正填寫免稅備案表。
同事小軸子說表上的納稅人應該填公司A,因為B是境外公司,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沒法填。
同事小軸子又說其實免稅備案在2017年9月1日之后不需要再做了。
小栗子決定自己查查。
能免增值稅嗎?
能!
由于技術轉讓屬于銷售無形資產,而且該技術轉讓的購買方,即公司A,在中國境內,因此該技術轉讓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但是稅法規定可以申請免增值稅。同時,該境外轉讓方,即公司B,為增值稅納稅人,備案表上的納稅人應填B。
法規依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ǘ┧N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
是否還需要備案?
需要!
29號文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以前在稅務局備案過的跨境免稅行為,就無需再備案了。但是,這一條不適用于本文中的情況,長沙公司注銷,因為29號文適用的是境內單位或個人的銷售行為。
法規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本辦法。
如何備案?
先科技部門,再稅務局
備案的程序
1.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2.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法規依據:
財稅[2016]36號
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特別提示!
合同要在商務部門登記
法規依據: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授權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六條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在合同生效后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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