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有啥區別?如何繳稅
時間:2020-07-28 11: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承包承租經營作為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的模式,對于資產的有效使用,特別是一些特殊行業由于資金、稅務等問題需要通過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來解決企業資產的有效利用,提高企業的收益,那么在簽訂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協議時,不同的業務約定,決定了不同的納稅主體和納稅義務,如果沒有正確處理,會給企業帶來非常大的稅收風險,下面通過對一則案例的解析,來幫大家理清承租經營及承包經營中的稅收要點。
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了解兩個概念: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
如何理解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
(一)什么是承包經營?
承包經營是將企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人以發包人或以自已的名義從事經營,發包人的發包收益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負責承包經營,雙方合同規定,乙公司承包后仍以甲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甲公司的稅后利潤由雙方各分享50%。這種經營方式就屬于承包經營。
(二)什么是承租經營?
承租經營是將企業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與租金直接相關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承租經營是指對企業的承租,承租的對象是企業而不是單項財產,企業租賃的特點是在取得財產的同時,還取得了被出租企業的某些生產經營權。
承租經營有以出租方名義從事經營的承租經營和以承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的承租經營兩種。
(三)如何區分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
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兩者之間有許多不同之處。其中一個非常明顯的區別是,承包經營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掛鉤。承租經營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與租金收益直接掛鉤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掛鉤。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某項合同約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經營,雙方按乙方經營的稅后利潤的50%分成。該項合同中甲方的經濟利益與乙方的經營成果直接相關,因此,該項合同為承包經營合同。如果該項合同約定,甲公司交由乙公司經營,乙方定期向甲方繳納定額的租金,乙方的承包經營結果與甲方收益不直接相關,則該項合同則屬于承租經營合同。
承租經營與承包經營的納稅主體的規定
(一)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常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入)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入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因此,在確定增值稅納稅人時,采用承包、承租經營方式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一是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二是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時,只需考慮相關經營主體是否屬于獨立的企業法人,長沙公司注冊,不需考慮承包、承租情況。
(三)稅收征管的規定
1、《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7號令2003.12.17)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四十九條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對于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模式,當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則發包人或出租人要對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第一,承包人或承租人沒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而是以發包人或出租人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
第二,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屬于獨立的會計主體,也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具財務報表;
第三,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發包人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
案例解析:本案中,合同的簽訂很重要
(一)合同簽訂模式的確定決定了企業如何交稅
1、本案中,如果合同為承包經營合同,那么承包經營模式下,不管承包方是以自己的名義經營還是以被承包方的名義經營,承包方最終從被承包方分回的稅后利潤,不用再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承包方收到的承包收益既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本案中,如果如果合同簽訂為承租經營合同,則被承租方收取的承租收益會被視為出租使用權而收取的租金,需要按照租金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承租方按照支付租金費用,憑借甲公司開具的發票在企業稅前扣除。
(二)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權及財務是否獨立核算內決定企業納稅主體的確定
1、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名義對外經營,且由甲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則應該確認甲公司為有關經營業務的納稅主體。
2、本案中,如果合同約定乙公司有獨立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方上交承包費的承包人,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因此,在簽訂合同中,要特別把握這兩點,以規避不必要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