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建筑企業債資相關稅務問題簡析與應對
時間:2020-07-24 23: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目前,我國很多“走出去”的國際工程企業在境外都存在中國集團總部墊資(貸款)安排不規范,東道國當地注冊公司資本金過低的現象。由此引起相關資本弱化和清算所得增大等稅收問題。本文中,筆者做相關簡析并提出應對建議,以供相關“走出去”建筑企業參考。
資本弱化是指負債與資本金之間的比例超出一定比例以后,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就不允許超出比例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因而,就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多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如中國相關稅務規定資本弱化的比例(即債資比例)是2:1。一般的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有資本弱化的相關稅務規定,債資比一般都是在4:1和1.5:1之間。例如印度尼西亞是4:1,巴基斯坦是3:1,印度是4:1,俄羅斯是3:1,哈薩克斯坦是4:1,蒙古國是3:1,土耳其是3:1,匈牙利是3:1,埃及是4:1。
產生上述資本弱化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注冊建筑公司時(如項目公司或者子公司),其注冊資本金太小,大多僅僅是滿足了東道國公司法對注冊公司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如注冊資本金僅為幾萬美元,這往往與在東道國實施項目的大額標的額及運營最低資金流完全不匹配,而“走出去”企業做出這種最低注冊資本金的安排,也主要是想節省前期啟動項目的現金流,在東道國以資本金為限,做有限責任風險隔離;二是因境外施工項目往往金額較大,東道國當地業主不能及時付款,階段性的工程款拖欠時有發生,為了保證工期和施工效率,中國集團總部往往會安排內部的借款,即給境外建筑公司階段性的墊付資金,因注冊資本金太小,而中國總部墊資越來越多,由此產生資本弱化問題。
由于上述的現實情況,隨即產生下面五個稅收相關問題:
一是由于資本弱化,境外建筑公司資債比例超出東道國當地稅務規定的資本弱化比例,由此,對于中國集團總部的墊資(貸款),境外建筑公司不能將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進而多繳所得稅。有的境外建筑公司從中國采購設備和建筑材料,由中國集團總部墊資,隨后該采購墊資款項甚至不能在境外公司入外賬,相關墊資的利息成了境外公司外賬中成本費用的“硬缺口”,虛增了當地利潤,進而多繳企業所得稅。
二是中國總部集團對其境外建筑公司的貸款,往往因時間緊迫或因東道國的相關審批手續繁瑣,其貸款并沒能及時在東道國央行或外匯管理機構作外債登記,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實行嚴格外匯管制且外匯額度有限。因事先沒有做外債登記,境外建筑公司就無法對中國集團總部的借款作正常的還本付息,即無法在東道國申請到相應的外匯額度,進而做境外付匯。本來“走出去”建筑企業在東道國將經營成果的本幣換成國際硬通貨幣(如美元,歐元等),進而匯回中國就比較困難。正常外債登記后,還本付息本是一個合法和通用的換匯匯出途徑,而且我國與111個國家都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依據稅收協定,境外建筑公司支付利息可以享受優惠稅率,一般對于支付利息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是在5%至15%之間。而對比之下,在東道國的企業所得稅一般都在20%至30%之間,再加上支付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即便股息也能享受到同樣的雙邊稅收協定的優惠稅率,一般都在5%至15%之間。兩者相加,稅率也高達25%至35%之間。也就是說,同樣的境外收益,要匯回中國,境外建筑公司以還本付息的途徑要比稅后利潤,支付股利的方式更加便捷,稅負也更輕。因沒有及時登記外債,境外建筑公司喪失還本付息的途徑,實為可惜,更應引以為戒。
三是大多數東道國,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對外商在投資限額內(或資本金額度下)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規定。如在投資限額內(或資本金),當地注冊公司進口與辦公相關的自用車輛,辦公用具,日常消耗物資等貨物,可以申請進口關稅免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免稅。由于注冊資本金很小,超過資本金部分的進口貨物,就成了正常進口貨物,因此,當地注冊的公司就必須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本應該享受的稅收優惠由此喪失,這也同樣非常的可惜,應引起足夠重視。如根據《俄羅斯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優先投資項目(主要涉及生產領域,交通設施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投資,且投資總額不少于10億盧布時,可享受《海關法典》和《稅法典》規定的相應進口關稅等稅收優惠。又如;越南的《投資法》中對于外商就基礎設施投資形成的資本性資產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另外,還有一些國家專門就外商投資額給與特定的稅收優惠。如印度尼西亞按總投資30%的投資免稅額(6年內,每年5%),馬來西亞對投資稅收補貼,即資本投資的60%至100%補貼額,最長為10年。
四是境外建筑公司因將中國集團總部貸款長期掛賬,做應付賬款,最終無法還本付息。大多數東道國當地稅務法規都有類似的規定,長沙工商稅務,長期應付賬款,超過兩至三年不做支付,將被視作“其他業務收入”,進而調增應納稅所得稅,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是因資本金太小,在企業清算時,企業多繳資本利得稅(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更顯突出。因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金的部分。企業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相關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建筑公司到了清算階段,往往施工人員都已經撤回中國,只有幾名留守人員,所剩的自用臨時進口保稅的施工設備,運輸工具和一些剩余的工程材料需要處置和賤賣,一般只有清算收入,而對應的清算費用卻很少,在這個階段,已沒有可利用的手段和途徑再做相關的稅收策劃,若清算所得的減項只有小額的注冊資本金,就會徒增清算所得。這時,企業非常的被動,只能繳納較高的資本利得稅。
由此,筆者建議“走出去”建筑企業必須重視相關上述中國集團總部墊資不規范和資本金過小的資本弱化等相關稅收問題,應積極采取如下四項措施,避免相應的稅收風險和損失。
第一,在東道國的注冊資本金一定要適度,要與東道國當地的建筑施工現金流和標的額相匹配,避免資本金過小,產生資本弱化稅務問題。要保障貸款利息充分在稅前列支,不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要充分了解東道國對外商投資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如盡量利用投資限額內(或資本金)進口相關貨物,充分享受進口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免增值稅。
第三,中國集團總部及境外建筑公司要事先做好項目滾動預算,將境外項目確實存在的階段性的資金缺口,提前做好墊資(貸款)安排,必須要提前在東道國當地履行必須的外債登記,以便將來境外建筑公司申請外匯額度,保障借款本金和利息可以順利匯回中國。
第四,如果中國集團總部給境外建筑公司的貸款已經形成,而且確認無法匯出本金和利息,那么,境外建筑公司也不能消極等待,而應該盡早找當地的法律顧問咨詢和求助,力爭盡快做“債轉股”的法律安排。也就是說,把中國集團總部的債權變成境外建筑公司的股權(增加資本金),這樣將來境外建筑公司到清算時,就會因為資本金增大,清算所得相對變小,進而少繳納資本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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