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稅務發布12366熱點咨詢問題集(2020年6月)
時間:2020-07-17 16: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暫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2.什么情況下無需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度匯算?
答:如果您在2019年度是非居民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如果您是居民個人,且2019年度取得綜合所得時您的扣繳義務人已依法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不辦理年度匯算:
(1)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2019年度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合計不超過12萬元的;
(2)2019年度匯算應補繳稅額不超過400元的;
(3)2019年已預繳個人所得稅與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一致的;
(4)不申請退稅的。
3.扣繳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申報并申請退稅,能否將稅款退到單位賬戶?
答:不能。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資金安全,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需退至納稅人本人賬戶。
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申請退稅后能否看到業務辦理狀態?
答:可以。提交申請成功后,您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查看業務辦理狀態。對審核不通過或者退庫失敗的,系統會提示您原因或解決方法。
5.在個人所得稅app申請退稅后,退稅進度顯示“稅務審核中”是什么意思?
答:此時,稅務機關正在對您的退稅申請進行審核,請您耐心等待。
6.在個人所得稅app申請退稅后,退稅進度中顯示“國庫處理中”是什么意思?
答:表示稅務機關已經將您的退稅申請提交國庫部門,國庫部門正在按規定處理中。
7.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長沙工商代辦,我提交退稅申請后稅務審核通過了,但又發現申報錯誤,怎么辦?
答: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已經提交國庫部門的,不能作廢申報,但可以在前次申報基礎上辦理更正申報。
8.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人員信息如何報送?
答:打開自然人電子稅局(扣繳端)左側【人員信息采集】菜單,點擊【報送】按鈕,報送成功即可。
注:系統自動檢測需要報送的人員信息,無需手工選擇。
9.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后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五、關于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一)關于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
3.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10.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1.扣繳義務人辦稅人員如何進行網上實名辦稅?
答:(1)未注冊認證的扣繳義務人辦稅人員首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Web端或個稅APP進行注冊及進行實名認證;
(2)扣繳義務人辦稅人員打開客戶端登錄界面,通過輸入本人遠程端賬號、密碼或者以個稅APP掃描扣繳客戶端二維碼方式登錄,選擇需要辦稅的單位,再輸入申報密碼,提交并驗證通過后即可辦理業務。
(3)已經由企業法人代表或財務負責人授權辦稅的扣繳義務人辦稅人員,只需要通過輸入本人遠程端賬號、密碼或以個稅APP掃描扣繳客戶端二維碼即可登錄辦理業務。
12.我是一家從事貨物運輸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之前規定的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嗎?預征的稅款可以適用新出臺的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的貨物運輸代開發票預征率下調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20年年底。同時,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享受緩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1.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何時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扣除在此期間取得的營業外收入后的余額,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處理。籌辦期間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其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如果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包括政府補貼)超過籌辦費的,在企業進入正常生產經營后計算納稅。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考慮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5.企業所得稅對公益性捐贈票據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一、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如何確認?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日常監督管理、評估等情況,對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進行核實,提出初步意見。根據民政部初步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對照本公告相關規定,聯合確定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并發布公告。
(二)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對象包括:
1.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將于當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但又重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
3.登記設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四)每年年底前,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權限完成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和名單發布工作,并按本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同審核對象,分別列示名單及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起始時間。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7.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8.企業為湖北員工在湖北做核酸檢測費用進行報銷,員工取得的是個人名字抬頭門診收費票據,票據有財政部監制章,可以作為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嗎?
答: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9.稅務機關可以對具備哪些情形的納稅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征收管理類熱點問題(2020年6月)
1.我單位受疫情影響導致嚴重經營困難,申請了延期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批準,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話,有罰款或滯納金嗎?
答:你單位如果按照相關規定申請了延期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在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額,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
2.哪些人員需要進行實名認證?
答:法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領票人等各類涉稅人員均需要進行實名認證。
3.未在電子稅務局進行實名認證是否影響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
答:按照實名辦稅的要求,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需要進行實名認證,為了避免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建議要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先完成實名認證再辦理相應業務,辦稅人員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查詢實名狀態。
4.如何確定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
答:企業可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通過用戶管理-->實名辦稅身份信息采集,進入實名辦稅人員維護界面,系統默認顯示本企業已關聯實名辦稅人員信息。個人可通過個人賬號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通過我的信息-用戶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賬戶信息模塊中的實名認證欄目查看,如已完成實名認證,會顯示“已實名認證”。
5.個人通過個人賬戶登錄電子稅務局后,在我的信息-用戶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賬戶信息模塊中的實名認證欄目中顯示“已實名認證”,是否就表示已完成實名認證,可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且可以直接登錄北京市電子稅務局?
答:個人通過個人賬戶登錄電子稅務局后,在我的信息-用戶管理-自然人信息管理-賬戶信息模塊中的實名認證欄目中顯示“已實名認證”表明已經完成了個人的實名認證,對于需要到辦稅服務廳辦理企業涉稅事項或登錄企業電子稅務局辦理相關事項的,建議核實是否已經和企業做了關聯獲得了企業的授權,在獲得授權后可以辦理。
非稅收入熱點問題(2020年6月)
1.我不是電影行業的企業,關注到總局近期在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想問有行業限制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規定,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征。免征對象為繳納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
2.我是一家廣告公司,看到文件說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想問下這個優惠期間是指費款所屬期還是申報期?
答:對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予以免征。
3.2020年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政策,如果之前已經繳納了文化事業建設費,現在享受免征,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免征的稅費,可抵減納稅人和繳費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費或予以退還。
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何減免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