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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優惠:技術轉讓所得須計準

時間:2020-07-15 06:1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技術轉讓所得計算實務發現的不規范行為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擴大技術轉讓收入的核算范圍,將不屬于技術轉讓的收入混入其中;二是縮小技術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即少計應作為計算轉讓所得,將其混入正常經營支出。因此,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是否準確,是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的重要前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所得具體的計算公式為: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在實務中,具體關注3個問題。

  1.技術轉讓收入的概念。

  按照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的定義,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也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技術轉讓收入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單純轉讓技術的收入,如果該技術屬于嵌入某種設備、儀器、零部件等方能使用的,則應當分別核算轉讓技術的收入和銷售設備、儀器、零部件等的非技術收入;二是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如何理解“密不可分”呢?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中沒有具體定義,實務中納稅人可以根據“相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對于技術受讓方而言,是否構成使被轉讓技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條件”這一標準判斷。

  例如,軟件開發企業轉讓軟件著作權后,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向受讓方提供操作軟件的培訓,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服務,因為如果沒有這種培訓,長沙公司注冊,受讓方無法有效使用軟件;但受讓方使用軟件后,軟件開發企業向其提供后續的軟件維護,技術咨詢等服務,即使其內容與軟件銷售屬于同一協議,也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服務,不屬于技術轉讓收入。

  2.技術轉讓成本的范圍。

  技術轉讓成本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如果形成無形資產時沒有發生資本化支出,而是將支出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則技術轉讓成本為零;如果轉讓方對無形資產計提過減值準備,則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成本中不能減去減值準備部分。

  例如,某企業轉讓一項專利技術,無形資產原值1000萬元,已攤銷60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00萬元,則轉讓該項技術的成本為400萬元(1000-600)。

  3.相關稅費包含的內容。

  相關稅費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與技術轉讓相關的稅費包括兩類:一是稅款和行政收費,包括技術轉讓所得應負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二是其他相關費用,包括技術價值評估費用,鑒定費用、法務費用等與技術轉讓有密切聯系的費用。

  例如,技術價值評估費是確定談判和簽署合同的價格基礎,因此該費用屬于與技術轉讓所得的相關費用,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時必須將其納入“相關稅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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