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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的稅收立法——制度銜接、理論深化與法治前瞻

時間:2020-06-18 16: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民法典頒布實施,將對稅收制度、稅法理論乃至整個財稅法治建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標志著中國進入了“民法典時代”。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期,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標志性成果,必將對社會經濟活動、法制建設以及理論研究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鑒于此,筆者從稅收制度、稅法理論、財稅法治三個維度,簡要探討民法典產生的影響。

  規則維度:民法典與財稅法的制度銜接

  民法典調整和規范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稅法調整在各類民事法律關系基礎之上形成的稅收征納關系。因此,稅法與民法典在交匯領域中的相關術語概念、制度規則應銜接一致。

  納稅主體與民事主體的銜接。通常而言,稅法中的納稅主體都是民事主體,但法律術語卻存在差異。民法典將民事主體確定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而現行稅法中納稅主體規定多為“個人、單位”等。“個人”或“單位”的概念內涵、外延模糊。在具體稅種法律使用不同的術語不僅會導致稅收要素不明確,也會出現法律適用的沖突。從稅收立法的規范性、科學性及與民法典的協調性考慮,稅收立法宜將現行納稅主體“個人、單位”修改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稅收制度與物權制度的銜接。財產及行為稅主要是以物權變動為基礎進行征稅,因此,對于取得財產是否征稅應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加以判斷。特別是與不動產物權關系密切的房地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稅法規則應與物權變動規則相協調。

  稅收制度與債權制度的銜接。為保障國家稅權實現,稅收征管法中借鑒吸收了部分民事債權法律制度。如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與其他債權的實現發生沖突時,原則上稅款優先于其他債權。又如明確稅務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照合同法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民法典中有關合同保全的新規定,將會對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活動中行使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產生影響。

  稅收制度與繼承制度的銜接。民法典繼承制度中涉及多項稅收條款。民法典擴大了遺產范圍,并對胎兒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都作了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的處理中,對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加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稅收法律規范中規定非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需要繳納契稅,但并未規定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稅收義務。從健全現代稅制的角度,未來涉及遺產稅的法律制度有待與民法典繼承制度相協調。

  理論維度:對財產法基礎理論的深化

  民法典對于公共財產法理論影響深遠。國家的“公共之財”來源于納稅人的“私人之財”,財稅法規范和治理公共財產,約束政府的財產權力,以實現對納稅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從這一邏輯出發,我國財稅法學者創新性提出,財稅法的本質屬性是公共財產法。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認了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權,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居住權、虛擬財產等財產權制度,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建立了長效保障機制。從財稅法語境審視民法典對財產權保護規則,必將為深化公共財產法理論奠定堅實的私法基礎。

  民法典對于稅收債務關系理論意義重大。1926年德國法學界曾圍繞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究竟是稅收權力關系還是稅收債務關系展開爭論。在改革開放初期,稅收立法者將國家(政府)視為權力主體,將納稅人視為義務主體,稅收立法的目的在于規范理財行為、促進社會公平、保障經濟發展。當前,財稅法學者提出,稅收法律關系在實體法中是一種“公法之債”,在程序法中體現著稅收權力關系。民法典中對于民事主體、物權及合同等相關制度的修訂,將極大地充實新時期稅收債務關系理論的內涵。

  法治維度:民法典對財稅法治的啟示

  民法典是在對既有民事單行立法體系化整合重組的基礎上,形成的一部體系完整、邏輯嚴謹、內涵豐富的新時代法典。民法典的頒布,對中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2015年立法法規定,“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截至目前,現行18個稅種中制定法律的稅種已過半數,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等多部稅收法律已納入近期立法規劃。國家正穩步推進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實現稅收法治任重而道遠,需要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財稅領域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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