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刷單”,存在刑事風險
時間:2020-06-17 10: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近日,華北某市在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開設網店的企業收到當地稅務部門通過電子稅務局發送的“風險自查提示”:其向稅務部門申報的銷售收入與電商平臺所統計的銷售收入差異較大,需要補繳營收差額所產生的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之所以存在網店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的銷售收入與電商平臺所統計的銷售收入差異,是因為部分網店存在“刷單”的情況。跨境電商同樣也存在“刷單”的情況,但是該“刷單”行為與境內網店的“刷單”行為不同,因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而被判定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定罪量刑,其風險遠高于境內電商“刷單”的補稅責任。本文以一則判決為例,以作警示!
案情簡介
被告單位Z公司為同案人李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2015年年初,李某指使Z公司的經理被告人馮某某、業務主管江某某、兼職人員劉某某利用Z公司可從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對外承攬一般貿易的進口貨物,再以跨境電商貿易形式偽報為個人海外購進口商品,逃避繳納或少繳稅款;同時,李某指使被告人程某某為P公司申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業務海關備案、開發正路貨網,用于協助Z公司跨境貿易制作虛假訂單等資料。同年6月,馮某某、江某某與梁某某經密謀,由梁某某負責攬貨,Z公司負責在香港接貨、并以上述偽報貿易方式報關進口貨物、再在境內交付貨物。其后,梁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1負責與貨主、Z公司聯系,負責境內外交接貨物、收支相關費用等具體事務。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委托梁某某以上述偽報貿易方式報關進口貨物、在境內交付貨物,梁某某遂將相關業務交由Z公司操作。之后,李某1將王某提供的裝箱單、發票等資料轉交Z公司江某某,由Z公司安排人員在香港接收貨物并運至廣州白云機場,江某某利用正路貨網制作虛假個人訂單信息,并通過馮某某非法獲取的韻達快遞單與個人訂單結合生成虛假的物流信息,再由劉某某利用易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結合上述虛假信息制作虛假支付信息,最后由劉某某將虛假三單推送給海關部門,將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偽報為個人海外購進口商品,逃避繳納稅款。同期,李某還指使程某某設計相應程序批量將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導入上述的虛假個人訂單中,并設計相應程序規避海關部門的監管。從2015年9月至11月期間,志都公司及馮某某、江某某、梁某某、劉某某、李某1、王某、程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貨物共19085票,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2070384.36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Z公司與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等人共同利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臺,將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為個人海外購商品,從而達到逃避繳稅目的,其中,Z公司大肆對外承接整批的貨物報關業務,由其職員馮某某、江某某和劉某某相互配合、非法收購他人身份資料、快遞單證等,勾結網絡支付公司、跨境貿易商務平臺等,制作虛假的個人訂購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偽報為個人海外購商品并推送至海關部門報關進口,因此,Z公司在走私活動中,直接違反海關規定、破壞關稅管理秩序及偷逃關稅,所處地位重要、所起作用重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判處被告單位Z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157萬元。李某1作為Z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案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華稅分析
一、滿足條件才能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自2016年4月8日起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并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以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該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后根據《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2019年1月1日起,“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