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賬務處理規則解析
時間:2020-06-04 11: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老準則對于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所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一致的,即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同時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時,一般說來,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能體現企業換入資產所實際支付的對價,新、老準則均本著換出資產為先的原則,均規定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筆者注:明確該例外情形的處理規則,能夠對企業操縱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行為起到遏制作用)。此外,新、老準則對商業實質的認定條件也是完全一致的,在此不再贅述。
然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雖然《老準則》所確立的相關賬務處理規則實質上體現了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兩種計量基礎,但在行文中沒有明確加以區分,只能憑借閱讀者的自我判斷來加以感知。為了明確區分兩種計量基礎的賬務處理規則,《新準則》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和“以賬面價值為計量基礎”做出具體規范。
1、關于不涉及補價對賬務處理規則
雖然《老準則》明確了以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時不確認損益,同時也明確了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且涉及補價情形的損益計量規則(筆者注,《老準則》賬務處理規則中實質上體現的是置換損益),但并未明確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但不涉及補價情形下的賬務處理規則,只能通過涉及補價情形下的賬務處理規則來加以推斷。
為了進一步增強對實務工作的指導性,《新準則》第八條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且不涉及補價的賬務處理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首先: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其次:對于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新準則》顯然要求確認的是換出資產發生的處置損益,并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置換損益。
第三,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規則(筆者注:借此使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更加可靠);對于換出資產,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新準則》要求確認的損益實質上是處置損益外加置換損益,其中: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體現為處置損益,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體現為置換損益。
2、關于涉及補價的賬務處理規則
《新準則》第九條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且涉及補價的賬務處理規則做出了明確規定,但與《老準則》的相關規定之間存在較大差異。
(1)關于支付補價的情形
新、老準則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且涉及支付補價的賬務處理規則之間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關于換入資產成本的計量規則。《老準則》沒有明確涉及支付補價情況下換入資產成本的計量規則,換言之,沒有明確支付的補價是否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新準則》則明確“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顯然《新準則》將支付的補價視為換入資產取得成本的一部分。
其次,關于當期損益具體類別的歸屬。《老準則》要求“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顯然《老準則》將該情形的當期損益界定為了置換損益;《新準則》則要求“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顯然《新準則》將該情形下的當期損益界定為了處置損益。
第三,關于以換入資產資產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的賬務處理規則。盡管新、老準則均將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情況視為了例外情形,但《老準則》在具體的賬務處理規則中卻不再言及,而《新準則》的第九條中加以了具體規定,即“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融(筆者注:此舉將例外規則落到了實處,確保換入資產以其公允價值作為重要的計量基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的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是交換雙方共同認可的換出資產的交換價值,將該交換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實質上確認的是換出資產的處置損益。
(2)收到補價的情形
新、老準則對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且涉及收到補價的賬務處理規則之間存在明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