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兩個條件
時間:2020-05-25 13: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計稅過程中,稅法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捐贈都能夠稅前扣除,能夠稅前扣除的捐贈必須同時具備“必須是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受贈人應當符合稅法規定”兩個條件。
一、必須是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只有企業或個人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能夠扣除。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慈善法》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等公益活動。
同時規定,公益慈善捐贈,都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捐贈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和符合公益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二、受贈人應當符合稅法規定
除特別規定外,長沙工商稅務,捐贈人只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等受贈人的公益慈善捐贈,才能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符合規定的受贈人包括兩類,一是公益性社會組織,《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二是有權國家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