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銷售價格低于進價是否存在涉稅風險?
時間:2020-04-20 10: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A企業2018年購入一批原材料,單位價格10萬元,一直未投入生產,2020年年初資金困難將其對外銷售,單位價格8萬元;
B企業2019年初購入一批電子產品,單價1800元,銷售情況不好一直滯銷,由于同類產品一直更新換代,2020年只能以1000元單價售出;
C企業2015年購入進口生產線一條,購入價值5000萬元,按照10年計提折舊,2020年3月累計折舊2000萬元,凈值3000萬元;由于公司經營不善,將生產線以1000萬元轉讓給同行企業。
以上三個案例都是我們在咨詢實務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個同樣的特點:售價低于進價。這種情況能否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會不會存在涉稅風險?
一、稅法對于銷售定價是如何規定的?
1、增值稅對于銷售價格的規定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就規定了: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對于這一點進行了細化: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我們可以看到,增值稅的規定核心點就是銷售價格要公允,不能明顯偏低。如果明顯偏低,應由正當理由,至于正當理由是什么,稅法并未進行界定。
2、企業所得稅對于銷售價格的規定
所得稅法并未像增值稅那樣直接作出界定,只是在特別納稅調整那一章談到了: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如果不是關聯方交易,定價明顯偏低會不會有問題呢?這個答案其實在稅收征管法中做了統一明確。
3、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這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無論哪個稅種,只要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就可能引發稅務機關關注。帶來風險。
二、對于銷售價格的判斷與分析
從上面的稅法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稅法關注的核心點是價格是否公允,價格明顯偏高或者偏低其實都有可能有問題,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關注的是價格有沒有明顯偏低。
2、如何理解明顯偏低?增值稅給出的三個核定標準其實也就是三個判斷點:一是同本產品市場價格比;二是同其他同類型產品市場價格比;三是不得低于成本。
3、明顯偏低并不等于一定有問題,還要看是不是有正當理由。因為公允價值本來就是一個變動的價格,可能隨著市場、形勢變化而發生變化。
4、同時符合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必然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調整的可能性就很大。
三、對上述案例的分析
用上面結論來分析三個案例,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是明確的,因為售價均低于購入價,那么問題的關鍵在于有沒有合理理由?
第一個案例由于資金困難低價銷售,可以認定為一種特殊的合理緣由;第二個案例由于產品升級換代,電子產品公允價值自然降低;第三個案例由于生產線已經使用了十年,加上技術在進步,同樣的生產線價格必然低于賬面凈值,也應該是合理的。
因此,三個案例中的售價低于購入價均屬于合理,長沙工商稅務,不會引發涉稅風險。但在具體財稅處理上會引發一個新的問題:損失。
四、增值稅和所得稅對于損失的處理
三個案例中售價低于購入價,均會給企業帶來損失,這些損失對于增值稅和所得稅有何影響?
1、會不會引發增值稅進項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才必須轉出,而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案例中三種情況均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以前抵扣過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
2、會不會造成損失在所得稅前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