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落實海南省旅游業疫后重振計劃三十條行動措施的通
時間:2020-03-30 13: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落實海南省旅游業疫后重振計劃三十條行動措施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通告2020年第6號 2020-03-26
近日,海南省政府下發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旅游業疫后重振計劃——振興旅游業三十條行動措施(2020-2021)的通知》(瓊府〔2020〕21號)文件,規定疫情期間給旅游企業減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國有、集體及民營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免除2020年1-6月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數額不超過所減免的租金。為貫徹落實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幫助旅游企業渡過難關,促進海南旅游經濟全面復蘇和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減免對象
減免對象為疫情期間給旅游企業減免租金的納稅人,長沙公司注銷,包括國有、集體、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
旅游企業指在海南注冊的旅行社、旅游景區、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郵輪游艇、高爾夫旅游、椰級鄉村旅游點等七類企業。
二、支持措施
2020年1-6月,給旅游企業減免租金的納稅人,在減免租金期間相應減免其當月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額不得超過所減免的租金。
三、減免期限
納稅人可申請減免的期限以2020年1-6月實際減免租金的月份計算。
四、申報期限
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按季度申報減免。
五、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無需辦理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手續,相關減免資料留存備查。
六、備查資料
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需將證明減免租金的合同或其他證明減免租金的資料留存備查。
七、政策依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旅游業疫后重振計劃——振興旅游業三十條行動措施(2020-2021)的通知》(瓊府〔2020〕21號)
納稅人在辦理過程中如果遇到問題,請咨詢當地的稅務機關或者12366納稅服務熱線。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稅務系統政府信息公開聯系電話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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