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如何判定混合銷售分析
時間:2019-09-07 20: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來,國家稅務總局對混合銷售的判定有逐漸寬松的趨勢,如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等。但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符合混合銷售條件的,長沙工商代辦,仍須按照混合銷售處理。如何判定混合銷售,仍然是營改增中的難點。
一、情況介紹
(一)企業情況
2018年初,稅務機關對某集團進行稅收檢查,該集團多業經營,既有原增值稅企業,又有建筑、房地產、酒店等營改增試點行業。檢查組發現以下問題:
1.甲公司是一家貿易公司,一般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零售,同時也提供運輸服務。其在銷售貨物時,與客戶分別簽訂貨物銷售合同與運輸合同,在會計上貨物銷售收入與運輸收入分別核算,在稅務上貨物銷售收入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運輸收入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至2017年底,甲公司取得貨物銷售收入8000萬元(不含稅,下同),運輸收入600萬元,繳納增值稅為8000×17%+600×11%=1426萬元。
2.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納稅人,在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也銷售建材,在會計上建筑服務收入和銷售建材收入能夠分別核算,稅務上乙公司按照混合銷售,統一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至2017年底,乙公司取得建筑服務收入6000萬元,銷售建材收入1000萬元,繳納增值稅為(6000+1000)×11%=770萬元。
3.丙公司是一家酒店,一般納稅人,其在客房內擺放有單獨收費的食品(如方便面、火腿腸、飲料等),客人消費后,在房費中統一結算。丙酒店將提供住宿服務的同時銷售客房內食品按照混合銷售,統一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2016年5月至2017年底,收費食品取得收入12萬元,繳納增值稅為12×6%=0.72萬元。
(二)稅務處理
稅務機關認為,乙公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沒有問題。
甲公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即使其簽訂兩份合同,也不能改變混合銷售的實質,統一適用17%稅率,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為(8000+600)×17%=1462萬元,應補繳增值稅為1462-1426=36萬元,并加收滯納金。
丙酒店的行為不屬于混合銷售,其銷售食品的收入應按照銷售貨物適用17%稅率,因此丙酒店應繳增值稅為12×17%=2.04萬元,應補繳增值稅為2.04-0.72=1.32萬元,并加收滯納金。
(三)稅企分歧
甲、丙公司均對此持有異議。甲公司認為其是兩個銷售行為,不符合混合銷售定義,不是混合銷售;丙酒店認為其是一個銷售行為,符合混合銷售定義,政策適用無誤。
稅務機關在調研中發現,營改增后,混合銷售適用錯誤的納稅人不少,如納稅人銷售電腦的同時提供軟件開發服務,分別按照17%和6%稅率繳納增值稅;美容美發店在為客人提供美容美發服務的同時銷售美容美發用品,按照混合銷售,統一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等等。
混合銷售是企業常見的經營方式,但納稅人對混合銷售的理解與稅務機關產生分歧。
二、混合銷售定義
混合銷售并不是此次營改增的新政策,增值稅、營業稅原來就有。
(一)原增值稅和營業稅關于混合銷售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原增值稅和營業稅混合銷售的關鍵在于區分納稅人交什么稅,是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
(二)營改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營改增后,只有增值稅,混合銷售的關鍵在于區分納稅人按照什么稅率交稅。
三、如何判定混合銷售
(一)一項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