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醫保發[2020]14號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
時間:2020-03-04 13: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省政府同意,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在嚴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扎扎實實做好“六穩”工作,聚焦疫情對當前經濟運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幫助企業紓困解難,促進經濟循環暢通運行,推動經濟穩定持續高質量發展,為順利實現今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打下堅實基礎。
二、減征范圍
參加我省職工醫保的企業(包括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三、實施方式和期限
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從2020年2月起,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設區市,對企業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為5個月,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減征。階段性減征政策的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不得延后執行。
四、工作措施
各設區市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以及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等有關要求,統一確定減征政策并統一執行。
(一)切實做好階段性減征和階段性降費率的銜接。各設區市應先施行階段性減征政策,已實行階段性降費率的設區市,應調整政策,改按降費率前職工醫保原單位繳費率減半征收。減征期結束后,如符合《省醫療保障局 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施行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蘇醫保發〔2020〕9號)明確的階段性降費率實施條件的,仍可按規定程序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
(二)減征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企業補繳此次階段性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以及預繳此次階段性減征政策終止后的費款,均不屬于此次減征政策范圍。各地執行期限不得突破5個月的上限規定。
(三)生育保險不實施減征。目前全省已全面實施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合并實施,本次減征政策僅減征合并實施前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長沙工商代辦,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不實施減征。
(四)妥善處理2月份繳費。2020年2月已進行醫保費征收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征部分的金額。對減征部分的金額,要加強與參保企業的溝通和解釋,可以優先辦理退費,也可從以后單位應繳費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繳費的企業,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滯納金。
(五)優化經辦服務。各設區市要持續完善和優化經辦管理服務,確保醫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參保企業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按要求如實進行醫療保險費申報,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六)強化基金管理。各設區市要切實加強基金監管,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按月報送《職工醫保階段性減征醫保費統計表》(見附件)。要管控制度運行風險,合理調整基金預算,建立基金監管長效機制,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嚴控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設區市自行解決。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