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情新政,加計抵減和免稅政策如何協調?
時間:2020-02-18 09: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同時適用加計抵減和免增值稅政策,長沙代理記賬,順序應該是先免稅再加計抵減
案例一:
甲企業2020年適用于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1月實現銷售額150萬元,其中生活服務業100萬元,符合《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現代服務業銷售額50萬元。
當月共實現銷項稅額9萬元,進項稅共發生6萬元,無法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
分錄:(單位:萬元)
借:應收賬款等 159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6(包括生活服務業的銷項稅額6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現代服務業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 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4
計算過程如下: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6*100/(100+50)=4萬元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3-(6-4)=1萬元
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為6-4=2萬元,可加計抵減額為2*15%=0.3萬元
加計抵減后增值稅應納稅額=1-0.3=0.7萬元
說明:
加計抵減政策中的可計算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必須是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由于免稅導致進項稅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計算加計抵減額,因此,應先計算當期免稅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金額后,后續才能準確計算加計抵減額。
注:
加計抵減政策,符合條件后,所有的銷項與進項均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疫情免稅政策,只有生活服務業的才可以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可能效果更好
案例2:甲企業2020年適用于現代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捐贈用于防治疫情符合免稅條件的口罩等物資,價值100萬元,視同銷售銷項稅額13萬元,取得進項稅為13萬元,其他業務銷項稅20萬元,其他業務進項稅15萬元。
方案一:選擇免稅政策
增值稅應納稅額=0+20-15*1.1=3.5萬元
方案二:放棄免稅政策
增值稅應納稅額=13-13+20-15*1.1-13*10%=2.2萬元
分析:
兩個方案差額=3.5-2.2=1.3萬元,既是因免稅導致進項稅不得抵扣少加計抵減的額度:13*10%=1.3萬元
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總結:
1、納稅人同時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防疫情免增值稅政策,首先計算免稅,再計算加計抵減額;
2、納稅人同時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與防疫情免增值稅政策,選擇不免稅政策或者免稅政策可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