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發放的個稅年終獎能否并入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時間:2020-01-21 11: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我司于2020年1月發放2019年終獎,申報個稅時候發現,1.2020年1月工資所屬期個稅申報累計數按新累計數計算了?2.該筆年終獎為2019年度獎金,我年度個人所得超12萬需要做匯算清繳,針對該筆獎金,我能否在個人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內申報?3.屆時能否自行選擇按全年一次獎金申報或合并入綜合所得申報?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1-06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新的納稅年度,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按新的納稅年度實際工作情況重新累計計算。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2020年1月發放的年度獎金,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繳納。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涉及2020年度發放的工資。
3、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長沙代理記賬,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