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首發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相關事項的問答
時間:2020-01-17 09: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2017年,財政部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申請首發企業應于何時開始執行新收入準則?應如何做好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
答:申請首發企業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收入準則。
申請首發企業已在境外上市且其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或者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或者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可以將首次執行日提前至2018年1月1日。其他申請首發企業原則上不允許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
申請首發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第七章有關規定做好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對首次執行日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二、申請首發企業應如何做好實施新收入準則相關信息披露?
答:對于申報財務報表審計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后,且首次執行日晚于可比期間最早期初的申請首發企業,應當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創業板及科創板為“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以下統稱“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準則實施前后收入確認會計政策的主要差異以及實施新收入準則在業務模式、合同條款、收入確認等方面產生的影響,長沙工商代辦,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同時,企業應披露實施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合并財務報表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即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末)營業收入、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資產總額、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資產的影響程度。
如報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項指標的影響程度超過10%,企業應當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并編制備考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資產負債表及合并利潤表),同時,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此外,還應分析披露備考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之間的主要差異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備考財務報表可以作為申報財務報表的附注,也可以單獨作為申請文件并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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