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稅匯算清繳涉稅風險連載
時間:2020-01-15 16: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開欄語: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拉開序幕,為更好地完成此項工作、把脈稅務風險,我們梳理部分匯算清繳中的熱點難點事項,通過涉稅政策解讀、實務案例分析、2019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的形式持續與大家進行分享,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轉發、閱讀、指正。
01、政府補助的概述
政府補助是一個會計概念,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它的主要形式包括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
02、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的情形
1、政府如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權權益,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屬于互惠交易。
2、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不適用政府補助準則。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45號)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產和銷售高效照明產品的企業。國家為了支持高效照明產品的推廣使用,通過統一招標的形式確定中標企業、高效照明產品及其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甲企業作為中標企業,需以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將高效照明產品銷售給終端用戶,并按照高效照明產品實際安裝數量、中標供貨協議價格、補貼標準,申請財政補貼資金。2×19年度,甲企業因銷售高效照明產品獲得財政資金5000萬元。
分析:對甲企業而言,銷售高效照明產品是其日常經營活動,甲企業仍按照中標協議供貨價格銷售了產品,其銷售收入有兩部分構成:一是終端用戶支付的購買價款,二是財政補貼資金,財政補貼資金是甲公司產品對價的組成部分。可見,甲企業收到的補貼資金5000萬元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424.7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75.22
03、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通常在滿足補助所附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
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總額法,將政府補助全額確認為收益;二是凈額法,將政府補助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所補償費用的扣減。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支。
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行為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與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由企業常規經營之外的原因所產生,有偶發性的特征。
04、政府補助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對于政府補助的處理,稅法上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企業將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政府補助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得扣除,同時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3、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05、政府補助的稅會差異分析圖
通過上述對政府補助的稅會處理分別進行梳理后,發現兩者存在差異,具體見下圖:
06、政府補助收入納稅調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