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中要關注的5大涉稅條款
時間:2020-01-14 08: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股權轉讓涉及的金額普遍較大,交易成本和法律風險一直是企業和個人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實際交易中,由于沒有針對涉稅事項擬定相關條款或者規定不甚明確,交易雙方就納稅事宜產生爭議的案例不在少數。加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及稅收制度逐漸完善,征稅范圍更加具體,征納程序更加嚴格,股權轉讓的稅收法律風險也相對突出。
01
準確界定轉讓方式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是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方式。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擁有的股權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權而成為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至少涉及到三方主體,一是股權轉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權受讓方,同樣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標企業,即股權轉讓方持股的企業。在股權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目標企業不承擔股權轉讓的稅費。資產轉讓是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資產轉讓,至少涉及到兩方主體,一是資產轉讓方,只有企業法人;二是資產受讓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轉讓標的是資產轉讓方(企業)的資產。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資產轉讓稅費承擔中,承擔者是資產轉讓方和資產受讓方。
在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印花稅;股權受讓方須繳納:印花稅(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讓)。
在資產轉讓中,資產轉讓方須繳納:所得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資產受讓方須繳納:契稅、印花稅。
可見,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并購重組,可以極大地減輕稅負。在實務中,企業也通常通過將資產作價出資,設立為全新的公司,再將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收購方的形式,變資產轉讓為股權轉讓,從而達到減輕稅費負擔的目的。但這其中存在著較大的稅務風險。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鑒于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轉讓深圳能源(欽州)實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經研究,對此應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征稅。國稅函〔2000〕687號文實際上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看穿股權轉讓的形式,確認不動產轉讓的實質,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此處理,學界仍存在爭議。但無可否認的是,由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界定不明確,股權轉讓是存在法律風險的,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需更加謹慎和周密。
建議:鑒于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等其他交易形式,稅負差異巨大,企業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清晰界定股轉轉讓的性質,尤其對于目標公司主要資產為土地、商業地產、煤礦等情形,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發的稅務機關要求按照非股權轉讓形式繳納稅款的風險,同時,華稅建議,該情形下:(1)可以在交易前適當降低不動產等在整個交易中的比例,避免適用法定資產評估情形;(2)股轉定價應充分考慮到不動產等公允價值。
02
確定交易各稅種納稅主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受讓方作為股權轉讓交易的扣繳義務人,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建議: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應對稅款繳納主體進行明確。例如,通過制定交易稅費承擔條款確定,“甲方因合同項下股權轉讓需承擔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和支付,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向稅務等相關部門繳納。若發生稅務等部門向甲方追繳的情形,甲方可在繳納前要求乙方繳納,或在繳納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繳納的稅費”(甲方:股權轉讓方,乙方:股權受讓方,下同)。
03
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股權轉讓協議生效;2)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