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2019年)
時間:2019-09-06 22: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二條,就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原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凡人以為,學習應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個方面的要點:
財稅〔2018〕164號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項目認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居民個人從事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務的,也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時預扣預繳。
要點2: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對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項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實行按次預扣稅款,對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的勞務報酬所得,鑒于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務的連續性,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要點3:收入額需要扣除附征稅費和展業成本
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營改增后,《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明確規定了個人從事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取得的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并對其開具發票的過程中,依法繳納的地方稅費和附加,以及展業成本,準予扣除。新政中,原樣保留了原政策的確認原則,以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一個月內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為收入,扣除附加稅費及展業成本后,并據以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收入×(1-20%)-展業成本-附加稅費
要點4:展業成本計算方式的兩個變化
一是比例由40%下調到25%。《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財稅〔2018〕164號文中修訂了展業成本比例,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二是計算方法更加簡潔。2016年45號公告規定,展業成本的計算依據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而財稅〔2018〕164號文修訂為“收入額”,即“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因此:
展業成本=不含增值稅收入×(1-20%)×25%
要點5: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稅款
累計預扣法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收入采取的預扣預繳稅款的方法。以居民個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的方法。